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的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规定如下。(www.xing528.com)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
(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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