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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然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应当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建设工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事故级别所规定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www.xing528.com)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人身要素、经济要素和社会要素3个,可以单独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都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人员的死亡、重伤(中毒)。因此,人员伤亡数量应当列为事故等级的第一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要保护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还应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划分事故等级。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然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应当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针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执行对事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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