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由于施工是流动作业,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都应当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主要是这类建筑物尚在施工过程中,条件较差,不宜居住,如将员工集体宿舍设在其中,将有很大的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如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等,也必须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
4.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位于一般路段的围挡应高于1.8 m,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应高于2.5 m。施工现场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围墙、围栏等封闭起来。
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www.xing528.com)
爆破、吊装等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因此,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单位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案例】
1.背景
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护,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10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但建筑公司认为张某受伤与己方无关。张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2.问题
(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
(2)该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3.分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致使路面凹凸不平,且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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