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www.xing528.com)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人。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类“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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