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法律法规。
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受很多法律法规制约的,如不可偷工减料、不可违法分包等。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首先就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法律法规是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目前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等。
(2)有关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参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如要求采用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经合同约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设计或施工未达到该标准,将构成违约行为。(www.xing528.com)
(3)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按图施工,也就是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图纸的要求去修建工程就构成违约,如果是擅自修改图纸则构成了违法。因此,设计文件就是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监理单位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通过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获得建设单位授权,才能够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要远远大于设计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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