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不含主体)进行修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无论是转移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www.xing528.com)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下: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1)债权债务终止。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消;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的种类有约定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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