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下:①存在订约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合同成立时间。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即事实合同。
(3)合同成立地点。
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无效合同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www.xing528.com)
(2)无效合同的特征。
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可履行性;③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无效合同的类型。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主要情形
(4)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民法典》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三种: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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