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可以称为默示合同。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
3.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只有掌握了要约、承诺等知识,才能避免合同订立阶段的隐患。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作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受要约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招标投标中,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在直接发包中,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属于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具体的、明确的、完整的,提出了签订合同的条件;后者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则是不具体、不明确的,所反映的只是签订合同的意向,并未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www.xing528.com)
对直接发包而言,施工单位同意承包工程为承诺。对招标投标而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以专人送达中标通知书的,承诺自要约人(投标人)签收之日时生效。
(4)签订合同。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因此,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
(1)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如下: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如下:①工程范围;②建设工期;③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④工程质量;⑤工程造价;⑥技术资料交付时间;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⑧拨款和结算;⑨竣工验收;⑩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下:①不得违法发包;②提供必要施工条件;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④及时验收工程;⑤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下: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②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⑤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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