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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评审及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评审及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法规

1.评标的准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2.投标评审时要注意的问题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www.xing528.com)

3.投标的否决

(1)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全部投标的否决。《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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