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必须由专门的评标委员会来负责,以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②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③经济方面的专家;④其他方面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大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投标法》第37条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www.xing528.com)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评标专家的条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守下列准则。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