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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投标,建设工程法规

1.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概念

联合体(共同)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对联合体投标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www.xing528.com)

共同投标协议约定了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也为建设单位判断该成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了依据。

共同投标协议约定了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各自的责任,这也为将来可能引发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因此,共同投标协议对于联合体投标这种投标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基于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对于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联合体投标各方的责任义务

(1)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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