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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方式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特点如下:①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只有接受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参加投标竞争,其他法人或组织无权参加投标。

(3)邀请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www.xing528.com)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2.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以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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