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制定了具体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www.xing528.com)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参见相关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参见相关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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