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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查处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6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法规: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查处

1.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定义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3)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2.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www.xing528.com)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

(1)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6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65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6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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