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建造师考试的规定
(1)建造师考试管理。
注册建造师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注册建造师划分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从以上可知,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
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主要区别,大体上有以下两点。①一、二级建造师可以到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单位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但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②从工作范围来分:一级建造师可以从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二级建造师可以从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
(2)建造师的考试科目。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对考试科目作了如下规定。
①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四个:“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前三个为综合知识与能力,“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专业知识和能力。“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10个类别。考生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专业参加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②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个:“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建设工程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类别。
两个级别的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考试报名及相关规定。
申请参加注册建造师考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要求。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部分内容
2.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未经注册者一律不得以建造师名义执业,一经查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建造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四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条件:①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除具备上述两条外,还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④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延续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届满前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④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增项注册。(www.xing528.com)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前述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3.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即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②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①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②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4.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建造师的执业岗位范围的规定
5.建造师的执业岗位范围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6.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①聘用单位破产的;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注销注册。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①有本规定第16条所列情形发生的;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受到刑事处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3)撤销注册。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①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4)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详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