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部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于简化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规定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审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申请与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中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即资质申请和审批根据管理机构和管辖权限实行分级申请和审批。
2.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www.xing528.com)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②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③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④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2019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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