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概念和内容
《民法典》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四种。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合同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之债。例如,施工现场的噪声就产生了侵权之债。
建筑施工中侵权行为的比较
(3)无因管理。(www.xing528.com)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事务被管理人负有赔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
(2)买卖合同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买卖合同债。
(3)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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