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和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民事主体,如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树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和具有排他性。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①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
②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③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出来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
④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比较(www.xing528.com)
3.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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