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1)代理。
《民法典》规定代理是指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建设工程代理的设立和终止
(1)建设工程委托代理的设立。
建设工程涉及代理的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诉讼代理等。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①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②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建设工程代理的终止。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并依据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主观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5)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或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或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④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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