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
(1)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法人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②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住所为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上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法律上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予承认。
③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能承担债务,并且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承担赔偿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④有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③特别法人。特别法人主要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有法人资格,也可以没有法人资格。(www.xing528.com)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在法人制度产生以前,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扩大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许多社会活动必须由自然人合作完成。因此,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
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在计划经济时期,从事建设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不是独立的。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
法人制度有利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经济实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企业可以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正当竞争,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建设领域曾经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确认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企业由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进一步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
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由于施工企业同时会有数个、数十个甚至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组织实施,导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成为所有施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因此,每个施工项目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一种岗位职务。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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