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就产生了受建设法规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三要素发生了变化,即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本身改变。例如,总承包商将所承揽的工程进行了分包,就导致了主体数目增加。主体本身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了原主体,从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范围变更,也可以是性质变更。客体范围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3)内容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变更。(www.xing528.com)
3.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
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4.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建设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是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人们通常所称的法律事实。建设法律事实即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事件: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和社会事件(如战争、疫情、恐怖活动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者都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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