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的法是制定法形式,一般以条文形式发布,法的形式具体可分为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国际条约。法的形式,包括创制机关和具体表现形式,详见表1-1。
表1-1 法的表现形式
续表
建设工程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规章五个层次组成,采用梯形结构形式。
1.宪法
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力基础。
2.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建设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建设法律常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3.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此,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建设法律,制定建设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建设行政法规常用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除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属性和国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地方建设性法规如《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5.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门规章常用名称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例如,2013年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6.地方性建设规章
地方性建设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建设规章和地方性建设规章都属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或对法律的适用情况所作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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