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期刊的做法
论文是科研行为成果展现的主要形式,论文造假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学术不端行为,所以本节的部分论据将以论文发表中的不端行为及其处理为例,其中,国际期刊针对论文造假的处理方法值得借鉴。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建议,要列名成为一篇学术论文的作者,需要同时符合四项原则:对研究有实质贡献;严谨参与论文重要部分的撰写;参与定稿的审核认可;同意对论文所有部分的正确性及诚信负责。[32]四个原则中的前三项均涉及作者资格,这是成为责任人的主体要求,作者不但要对研究有实质贡献,还要亲自参与论文重要部分的撰写和定稿。第四个原则是作者责任承担的依据。
相比之下,各具体期刊的要求更为细致,本节综合考虑期刊影响力和国内学者发文现状选取了数份国际期刊[33],对其关于作者责任的要求进行分析。表4-1是部分期刊作者主体资格和作者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
表4-1 国际期刊关于作者主体资格和责任承担的规定
表4-1中各期刊对作者资格的规定非常详细,其要求所有作者都应实际参与论文写作和修改,且有期刊明确单纯地提供思路和数据分析不足以成为列名作者。与上述ICMJE四个原则中的第四项一致,多数期刊都明确规定论文的所有作者承担共同责任,即任一作者都应当对论文所有内容承担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研究数据和研究过程具有秘密性,期刊编辑和评审专家均无法完全掌握,由于期刊本身不拥有公权力,因而难以察明论文造假中各作者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制度的优点是让研究人员承担共同的不分主次的责任,使作者间的诚信担保发挥到最大,倒逼整个研究过程规范严谨。
不同作者应当具有不同的资格,按照国际期刊发文惯例,通讯作者一般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资格获取也更加严格,责任规定更加详尽。(www.xing528.com)
表4-2 国际期刊通讯作者责任要求
如表4-2所示,通讯作者不仅需要确认文章内容包括数据的正确性和文章符合格式外,还负有校正、勘误的责任,且对其他作者是否同意文章内容负有责任。尽管这些期刊对通讯作者做了特别规定,但其他作者一旦同意列名,即应与通讯作者一起对论文承担共同责任。
(二)国内法规政策的规定
国际期刊采取的共同责任制度,具有连带性质,我国台湾地区则实行按份责任制度。台湾地区“科技部”《对研究人员学术伦理规范》第9项规定了共同作者的资格和责任:“共同作者应为对论文有相当程度的实质学术贡献(如构思设计、数据收集及处理、数据分析及解释、论文撰写)始得列名。基于荣辱与共的原则,共同作者在合理范围内应对论文内容负责,共同作者一旦在论文中列名,即须对其所贡献之部分负责。”
《科研不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当署名的行为,包括与实际贡献不符或未经他人许可的署名,将应当署名的人或单位排除在外,或对著者或合著者排名提出无理要求”,《学术不端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端行为包括“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相较于国际期刊关于作者资格的认定有其进步性,其认识到学术论文的署名不端行为不仅包括挂名,还包括虚构他人署名。这两种情形下,责任认定应有所区别。遗憾的是,该两项文件均未对责任承担做出规定,《学术不端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可推定其有规定按份责任的意思,但并没有就此进一步做出任何程序和内容上的规定,这为本节的责任承担研究提供了理由。
国际期刊采取的责任承担制度的优点上文已有论述,但缺点也很明显,其没有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实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按份责任制度的缺陷在于各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难以取证查明,这种责任承担制度增加了调查机关的举证压力,事实上降低了查处的效率,且效果也难以保证。两种责任承担制度各有所长,在一定范围内均具有合理性,但由于上述缺点,应当在更深入的具体分析基础上确定责任承担,首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不端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然后根据实际构建合适的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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