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源于人类的羞耻本能[8],但作为一项个人权利被发掘出来,不过百多年的历史[9]。研究学术不端中的隐私权保护,首要任务是发现学术不端中隐私权保护的主体,进而探明其隐私的性质和内容,为其隐私公开设置界限,再寻求与制度相容的保护路径。
美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将隐私分为自决性隐私和信息性隐私两大领域,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10]学术不端领域内的隐私权主要为不端嫌疑人所有,隐私权保护研究应以不端嫌疑人为出发点。以美国为例,其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的职责之一就是回应《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权法》的要求[11],因此美国的科研不端查处制度一直注重保护嫌疑人隐私权,后来在《关于科研不端的联邦政策》中将“保护被指控人”作为“公正及时程序”的四项主要内容之一,并提出要给予被指控人权利受到保护的信心。[12]
在学术不端隐私权保护的整个程序中,应当明确哪些是隐私,哪些不是隐私;哪些隐私应受保护,哪些隐私不受保护;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哪些属于案件事实。在弄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隐私公开的理由、限度和范围。
本节以传统的信息性隐私和自决性隐私为划分标准,结合学术不端实际特点逐步解答上述问题。在网络信息时代,不端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不能完全作为信息性隐私看待,首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已被认为不是同一种权利[13];其次,许多不端嫌疑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在不端事件出现前就可以在网络上公开获取;再次,不端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这是发现不端行为的主要途径)作者介绍中必然有所体现。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其个人信息中有哪些应作为隐私受到保护。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存在交叉,这是对个人信息进行隐私保护的法理基础,由于上述三个原因,个人信息中已公开或容易获得(这里的容易获得是指普通公众不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即可轻易获得)的即不应视为隐私,同时个人信息中与学术无关的隐私信息应当得到保护,比如个人健康信息、婚姻信息和家庭信息等。自决性隐私中,不端嫌疑人与该不端事件无直接关联的自决事件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不但可以自主决定结婚、生孩子等私人生活事件,还可以参加与不端事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不愿公开的研究或教学。(www.xing528.com)
从案件查处角度出发,个人信息几乎均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不论何人,其卷入学术不端事件时均应予以同等对待,且案件的处理也无须以个人信息为着眼点,查处学术不端案件的关注点无非有三:是否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属于何种不端?如何处理?所有这些均且仅与不端行为本身有关,不以也不应以不端嫌疑人个人为转移。但在案件调查中会牵扯到不端嫌疑人的部分信息性隐私,如在调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时会涉及嫌疑人的个人财务信息,即虽不必利用不端嫌疑人的信息性隐私进行调查,但调查本身却会触及这类隐私。此外,为了防止不端嫌疑人影响办案进程,可能要对其自决性隐私予以一定限制。如为了案件需要,可能会限制不端嫌疑人在特定时间内出国、境办理公私事,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研究行为和教学行为进行调查等。
在界定了学术不端中隐私的范畴后,接下来需要发现公开其中部分隐私的理由,公开的限度和范围也隐藏在理由中。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对世权利,对其保护的主要表现即为不公开,而公开实际上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反常态,因此,不端嫌疑人隐私的公开理由,其实涉及的是隐私权保护的阻却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