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发布,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查处学术不端案件逐渐走向常态化,标志着学术不端治理全面进入法治化阶段,而权利保护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正式写入,因此学术不端当事人的隐私权自然也具有被保护的需求,且这种需求更为强烈——不端行为不同于社会上的一般违法行为,任何一次认定或是误判都可能使当事人丧失整个科研生命,同时可能会使学术界蒙上不诚信的污名。国外近来有研究指出,在更私密的环境下讨论科研不端行为对科学界在公共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前景是有利的。[6]因此,学术不端中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对于当事人个人和整个学术事业的发展都有不利影响,学术不端中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价值由此彰显。本节将以隐私权为例来分析学术不端治理中权利保护的程序和措施。
我国目前规范学术不端的各类制度,除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外,还有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的若干自律规定总则》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制度对隐私权保护集体失语。虽然《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提出调查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然而“保密”与隐私权保护在法理上本质不同,且这样的保密规定也非常笼统,没有对其内容、程序做出更多解释。(www.xing528.com)
国内已有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和美国科研不端嫌疑人隐私权保护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7],然而该研究缺少法理基础,仅在具体制度上探讨可能的保护路径与方法,所以仍有进一步深化的需要;任何制度的主要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权利保障是制度的主要目的,学术不端制度概莫能外。鉴于此,本节以隐私权为中心,在权利视角下开启学术不端法治化治理研究的新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