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纳(Jennifer Horner)和德·米尼菲(Fred D.Minifie)发表的研究伦理系列论文全面分析了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所阐述的RCR九大核心理念。在系列论文的开篇文章中,他们深入探讨了RCR的概念。他们认为RCR这个短语包含了与发现和应用科学知识相关的一些重叠概念,即研究(Research)、负责任的科学(Responsible Science)、科研诚信(Scientific Integrity)和负责任的研究人员(Responsible Researcher)。[5]
综合人体研究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科学、工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美国国家科学院等编写的,我国已翻译出版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任行为》(On being a scientist: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一书的内容,可以将“研究”定义为“一项系统的调查,包括研究开发、测试和评估,旨在开发或促进可概括的知识”,“研究”的目的是“将人类对物理、生物或社会世界的知识扩展到已知之外”。对“负责任的科学”和“科研诚信”的阐释则采用了科学责任与研究行为小组、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科学院等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编撰的《负责任的科学》(Responsible Science)系列丛书中的解释:“负责任的科学”的核心内容是“科学家及其机构在提出、执行、评估和报告研究活动时遵守诚实和可验证的方法”;“科研诚信”则不仅关系到科学家所生产的“由当前的知识、理论和观察组成”的知识体系,还关涉研究应用——“涉及个人和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开发、鉴别和交流的社会事业”。对于“负责任的研究人员”,霍纳等人则认为他们不仅要避免研究不端行为,如伪造、捏造和剽窃,还要积极保护人类和动物受试者的权利与福利等。综合上述概念,可以将RCR界定为“研究人员和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对科学规范的承诺和诚信,他们在提出、执行、评估和报告研究时,通过系统的、负责的实践行为,为准确、有价值和持久的科学记录做出贡献”。[6]
无论如何,RCR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包括了研究中的规范和研究的社会责任,其主体是研究人员,内容是研究伦理和科学规范,主要要求是诚信和负责任。因此,简单来说,RCR就是研究人员在研究伦理和科学规范的要求下,以对科学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诚信地开展科学研究。由于伦理对于责任和诚信均有极高的促进和规范作用,近年来,RCR已逐渐开始向RECR(Responsible and Ethical Conduct of Research),即负责任-合伦理研究行为转变。
美国官方对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最早关注始于1974年国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的成立,该委员会于1979年4月发布了《贝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报告确立了尊重人类(Respect for Persons)、有益(Beneficence)和公正(Justice)等保护人体研究受试者的伦理准则。198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卫生研究扩充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该法以动物研究为主要内容,同时在第493节“要求研究机构审查‘科学欺诈’报告,并要求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主任建立行政程序,对此类信息做出回应,并酌情建议制裁”。[7]此外,这一时期发生的一些学术不端案例,如“巴尔的摩案”等也对负责任研究行为的诞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众对数据伪造、剽窃和利益冲突等伦理问题的认识日益增强,促使美国政府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联邦资助的科学研究出现不端行为。这些努力包括制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和利益冲突的政策,调查不当行为案例,促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和培训等。但直到80年代末,美国官方对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关注方式仍然是惩戒性的而不是预防性的,即侧重于建立学术不端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政策与程序,而基本没有开展正向的预防性指导。
但是在大学里,已有一些超前的管理者和学者意识到预防的功效优于惩戒。20世纪80年代中期,得克萨斯大学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该校生物医学研究生院的教师为研究生开办了一个关于科学伦理的午餐研讨会,随后发展为美国第一个面向研究生的科研诚信和生物医学伦理的学期必修课。[8]1984年,密歇根大学学术诚信联合工作组提出,“在学生准备成为学者的这几年里,(通过教育)可以提高道德意识,也许还有责任感”[9]。尽管密歇根大学没有正式进行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实践,但这一理念却开始被广泛传播,一些机构着手起草正面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的政策,并有部分高校开始按照计划开展学术伦理方面的教育。但在整个80年代,这类教育实践仍然不多见,研究生学术伦理教育主要出现于高校教师和管理者的讨论议题中。直到198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ion of Medicine,IOM)《卫生科学负责任研究行为》(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in the Health Sciences)的报告发布后,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该报告提出“大学应提供良好研究实践的正式指导。这一指导不应局限于正规课程,而应纳入所有理科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的各个方面”。[10]IOM建议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设立一个办公室,促进负责任的研究实践;要求获批NIH研究基金的机构保证努力采用负责任的实践;由NIH内部的科学家为负责任研究实践确立专业标准。IOM的这一报告使联邦机构认识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不仅需要制定和执行规则,还必须采取措施预防科研不端行为,而开展RCR项目是预防不端行为的主要手段。[11]NIH基本采纳了这些建议,从1990年开始,NIH与酒精、药物滥用和精神卫生管理局(Alcohol,Drug Abuse,and Mental Health Administration)要求所有申请竞争性的国家研究贡献奖资助基金的机构都必须提供一份将负责任研究行为纳入研究培训计划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说明。[12]至此,RECR的前身——RCR教育拉开了帷幕。
虽然NIH对于RCR的开展形式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在其政策的建议主题“非正式研讨会和专题介绍”中纳入了利益冲突、数据记录和保存、专业标准和行为守则、负责任的作者、处理不当行为指控的机构政策和程序,以及有关使用人类和动物科目的要求[13]。1992年,RCR项目的对象扩大到包括国家研究贡献奖(National Research Service Award,NRSA)支持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并且,NIH还鼓励将所有研究生和博士后纳入RCR指导计划,指导计划必须涉及教学的基本原理、形式、频率和主题、教师参与程度以及学员出勤要求。NIH还在项目的拨款授权书中增加了说明,指出没有RCR指导计划的申请将被视为不完整的,并且将不经审查即被退回[14],RCR指导计划的强制性得到进一步加强。(www.xing528.com)
美国研究诚信委员会(Commission on Research Integrity,CRI)1995年发布的报告指出,基于“所需的(学术伦理)教育活动是必要的,而且应该更广泛地实施,以确保通过这种培训,所有在机构环境中进行研究的个人都对研究中固有的伦理问题有敏感认识”[15],所以建议卫生和公共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部长要求所有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申请或获得项目资助、合同或合作协议的研究机构都要增加额外声明,鼓励将科学伦理学的显性教学纳入大学预科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堂、实验室和其他研究场所;以及为科学伦理学的学术、教学和研究提供资助,以表明该机构有RCR教育计划。CRI还建议监督研究机构的RCR流程、教育、标准制定和HHS在监管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主要责任应归于联邦政府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ORI的作用、任务和结构应该改变,主要负责监督、教育和审查研究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16]。自2002年到2007年,ORI支持了50多个RCR资源开发项目和一本关于RCR的基础教科书,其中大部分可在ORI网站上免费查阅。[17]此外,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在RCR的发展中也发挥了作用。早在1997年,NSF就在其综合性研究生教育和研究培训计划(Integrative Graduate Education and Research Traineeship Program,IGERT)中增加了RCR要求。[18]
在这些政府机构一系列RCR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下,联邦政府于2000年12月发布了《联邦科研不端行为政策》(The government-wide 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该政策强调,联邦机构可能对“联邦资助的研究享有最终监督权,但研究机构对预防和发现科研不端行为以及问询、调查和裁决据称与自己机构有关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主要责任”[19]。根据这一理念,政府机构将RCR计划视为每个研究机构采取措施防止联邦资助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责任的一部分。由此,RCR计划逐渐覆盖了美国的全部研究机构。
RCR向RECR的转变始于2007年。这一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竞争法》(America Creating Opportunities to Meaningfully Promote Excellence in Technology,Education,and Science Act,COMPETES Act)。该法第7009条规定国家科学基金委“主任须要求每一个申请科学及工程研究或教育基金会资助的机构,在其拨款建议中说明一项计划,以便向拟参与申请研究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适当的负责任-合伦理研究行为(RECR)的训练和监督”。至此,RECR正式登台。该规定强调RECR对于科学和工程领域的发展及公众信任至关重要,RECR教育被认为是未来科学家和工程师必不可少的经历。法案颁布后,NSF积极行动起来,于2009年正式发布并实施《NSF对美国竞争法第7009条的实施法》(NSF’s Implementation of Section 7009 of America COMPETES Act)。NSF指出RECR教育包括“严格和完整地产生和传播知识的责任;以最高的伦理标准进行同行评审;努力保护专有信息和知识产权不被不当披露;以及公平、尊重地对待学生和同事”等四项主要内容。[20]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教育要求,比如“以最高的伦理标准进行同行评审”就包括“绩效评价指南”“减少偏见的影响”和“小组成员利益冲突规范”等。NSF要求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在资助申请中表明他们有RECR计划,在批准资助后,则会去核实学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否接受了适当的RECR指导。[21]
正是在NSF的努力下,RCR完成了向RECR的转变,凸显了伦理在负责任研究行为中的重要性。但由于RCR历史长、影响大,在大多数的研究文献和机构实践中还是延续了RCR的名称。
21世纪后,美国大多数研究机构为了回应NSF基金项目要求和NIH对人类研究参与者的保护要求而建立了某种形式的RCR/RECR教育项目。一项面向200家获得国家资助最多的美国研究机构的调查显示,在144个有效回复的机构中,多于一半(52.1%)的机构超出了联邦机构关于RCR规定的教育范围,而要求额外的个人,如所有研究生、所有参与外部资助的教职员工或学生以及所有参与人体研究或动物研究的研究人员都要接受RCR教育。[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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