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蓄意破坏
蓄意破坏受到广泛重视源于一个现实中的案例。2009年,密歇根大学安阿伯分校的博士后Vipul Brighu承认,通过更换盖子和细胞培养物,并用酒精污染,破坏了Heather Ames的研究项目。他承认自己犯下破坏财产罪,并被判令支付超过30000美元的赔偿金和罚款[12]。密歇根大学则确认他犯有学术不端行为,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也同意这一点。作为惩罚,ORI禁止Brighu在三年内申请联邦基金。
对于Brighu的行为,ORI认为构成了一种数据伪造,因为他不适当地更改和操纵了Heather Ames的数据[13],事实上还是把他的行为纳入了FFP中。然而,有人认为在这个案例中Brighu的行为不符合传统学术不端中数据伪造行为的定义,因为数据伪造一般是伪造自己的数据,而不是他人的数据[14]。本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因为如果将Brighu的破坏行为认定为与FFP一样是严重违反学术伦理的行为,那么经典的FFP学术不端定义就可能需要被拓展。
(二)欺骗性使用统计数据
美国还发生过一起影响较大的欺骗性使用统计数据事件,并且这一事件是一个连带事件,具有一定的戏剧性。2006年杜克大学医学中心(DUMC)的教职员工Anil Potti、Joseph Nevins及其合作者在《自然医学》上发表了一篇论文,描述了一种从肿瘤的基因组特征预测化疗反应的统计模型[15]。基于科学的可重复性要求,几个月后,几位统计学家发表了一篇关于这篇论文的评论,他们在评论中声称这些结果是不可复制的,并表示这个研究中的方法执行得很差[16]。他们要求Potti和Nevins向他们提供用于分析数据的计算机程序代码,这些代码在Potti等人的论文中没有公开共享,如果他们获得了代码,就可以更好地了解研究中发现的问题[17]。该评论文章发表后,DUMC暂时停止了使用该统计模型指导癌症治疗的临床试验,但在DUMC后续的调查中发现研究设计和方法没有问题,便又重新启动了这些试验。
戏剧性的转折发生在2009年,Potti因为在简历和助学金申请中谎称自己是罗德奖学金获得者而被《癌症信报》所报道[18],之后,DUMC再次停止了试验,并对Potti展开不端行为调查。直到2012年,DUMC终于发现Potti捏造和伪造了用于开发上述统计模型的数据,ORI认可了这一发现[19]。但其实早在2008年,在Potti实验室工作的一名医学生布拉德福德·佩雷斯(Bradford Perez),就发现用于开发上述统计模型的软件存在重大问题,并得知该模型尚未得到独立验证。
在这个案例中,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成了关键。美国国家科学、工程与医学院(NASEM)就认为欺骗性使用统计数据应属于学术不当行为,而不是学术不端[20]。学术不当也是有害于科学研究、科学发展的错误行为,但其不属于学术不端,因为科学研究总是会出现一些瑕疵和失误,大多数研究人员也不同意将学术不当视为学术不端,否则可能会影响研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的勇气。除了欺骗性使用统计数据外,NASEM认为属于学术不当的行为还包括:作者不适当、记录保存不良、对下属监督不足、拒绝分享数据或资料[21]。美国全国反倾销委员会也承认,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之间的界限有时可能会模糊。例如,在一定情况下,不透明地删除数据异常值可视为伪造[22]。
当然,Potti案既有伪造数据,也有欺骗使用统计数据,而且Potti的这一研究本身还有科技伦理问题,美国医学研究所(IOM)在其2012年关于利用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检测疾病和预测对药物反应的报告中就将该研究作为反面典型。此外,DUMC在本案中也有责任,国际移民组织的报告就指责DUMC未能发现研究数据和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没有公开计算机代码和数据,并将癌症患者置于临床试验的危险之中[23]。(www.xing528.com)
(三)未能披露重大利益冲突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很多基金资助机构、学术机构和科学期刊都采取了强制披露研究中重大利益冲突的政策。这些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科学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并确保公众对研究机构的信任[24]。尽管这些政策对披露重大利益冲突做出了要求,但却没有建立对这一违规行为的强制性执行程序和处罚机制。
2018年9月8日,《纽约时报》报道称,纪念斯隆-凯特林癌症中心(Memorial Sloan Kettering Cancer Center)首席医疗官JoséBaselga在包括《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和《柳叶刀》在内的顶级医学期刊发表的数十篇文章中,没有披露他从制药和医疗保健公司获得的数百万美元这一事实[25]。这一报道引起了伦理学家、研究人员和公众的愤怒。Botkin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发表评论讨论了这个问题,其认为不披露重大利益冲突应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因为这等于伪造了研究记录,对于基金资助者、研究机构、期刊审稿人和读者来说,是一种对研究情况的虚假描述[26]。
虽然Botkin将不披露重大利益冲突视为一种伪造行为,但其实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FFP中伪造行为的定义。美国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将伪造行为定义为:“伪造是操纵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或更改或省略数据或结果,以致研究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在研究记录中。”[27]虽然不披露重大利益冲突也可能导致不能准确将研究结果反映在研究记录中,但它不涉及对材料、设备或过程的操纵,也不涉及更改或省略数据。如果不披露重大利益冲突被视为一种学术不端行为,那也应该是一种单独的学术不端行为,而不是伪造行为。
(四)性骚扰
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学会近年的一份报告[28]指出,性骚扰是学术研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的心理伤害,会破坏科学研究事业,并会导致参与学术研究的女性减少。美国地球物理联盟(USGU)已经正式决定在其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中纳入骚扰、欺凌和胁迫性操纵等行为,以表明该组织致力于在学术研究中制止性骚扰和其他形式骚扰的决心[29]。美国科学进步协会(AAAS)也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端行为。AAAS的研究员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做出性骚扰等不端行为,那么就可能会被撤职[30]。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NSF)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也在它们资助的研究中提出了拒斥性骚扰的政策[31]。一些学者也认为,性骚扰就应该被纳入学术不端中,因为它会对学术研究造成严重危害,而且经常涉及对师生关系的损害。他们提出,联邦机构应当出台政策,拒绝资助被判性骚扰罪的研究人员[32]。Marín-Spiotta在《自然》杂志上发表的社论中指出,性骚扰应纳入学术不端中,以提醒研究人员注意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帮助防止这种问题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33]。
NASEM科学责任和学术不端小组(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近年提出拓展学术不端的定义要考虑学术研究过程中的性骚扰问题。他们认为性骚扰属于严重违反科学准则的行为,不过他们也同时指出性骚扰应被归类为学术不当,而不是学术不端,因为性骚扰不是学术研究过程中独有的事件,而且性骚扰已被现行法律和政策所明确规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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