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和其它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包括:
(一)伪造、篡改、抄袭剽窃行为,包括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和重要的学术思想、观点或研究计划,或未经授权扩散上述信息等。
(二)在科研活动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在个人履历、资助申请、奖励申请、职位申请以及同行评审、公开声明中等提供虚假或不准确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三)不当署名的行为,包括与实际贡献不符或未经他人许可的署名,将应当署名的人或单位排除在外,或对著者或合著者排名提出无理要求。
(四)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行为,包括将本质上相同的科研成果改头换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的行为。
(五)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材料、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六)违反涉及人体、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研究以及环境保护等科研规范的行为。
(七)其它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失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
(二)伪造、篡改;
(三)买卖、代写;
(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www.xing528.com)
(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
(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五)《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节选)
剽窃plagiarism
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
伪造fabrication
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
篡改falsification
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
不当署名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
一稿多投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重复发表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节选)
第二条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除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外,其余政策文件均对学术不端做了总体定义,同时对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但上述文件政策中只有《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阐释了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则对表现形式的内涵做了补充。由此可见,我国与国外在界定学术不端概念时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取向,国外更注重表现形式,而我国更注重总体定义,但国内外均认识到总体定义和表现形式之间具有重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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