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探讨与分析,可以得出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不仅仅是现实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发展阶段,是一种具有个性化特征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既有一脉相承、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重要的区别。下面主要从发生场域、参与者和动员手段等方面来比较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群体性事件。
1.发生场域
现实群体性事件发生在现实社会的特定地理空间,参与者通常以静坐、行走、呐喊、攻击、抢夺、烧杀等行为来表现。而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于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及机制[10]。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人们的自由交流和平等沟通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支撑,进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建构虚拟空间中的民主意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言、讨论,使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表达热情和讨论精神。
2.参与者
现实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是实在化群体,是现实中的人而不是符号,并且通常生活在同一社会空间中。参与者通常有共同的特定利益或诉求,追求的是特定利益的实现和特定问题的解决,其关注点不是抽象的公平、公正等理念。参加者虽然是自发组成的非正式集体,但内部存在着中心人物、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等不同层次,具有一定的联络方式和凝聚力;在事件中,群体会通过集合行动,追求实现自身的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11]。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是虚拟化网民,参与者通常以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计算,参与主体表现出极大异质性。网民身份非常复杂,既有大中专学生、公司职员、无业人员,也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网民组成的群体中,职业、社团、地域、性别、年龄等现实社会因素失去了聚类分群的意义,维系某个网络临时族群存在的只是网络上相关信息及其约定,个体之间联系相当松散。网民通过点击、跟帖、转载等方式来表现其行为,其影响范围通常会超过本地政府管辖范围。(www.xing528.com)
3.动员手段
动员手段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形式。现实群体性事件动员方式通常有两种[12],一种是由利益相关者或精英等组织和动员,其方式通常是通过吁请、话语劝说、散发传单、利益诱导、感情激发、人情压力、关系网络等方式来形成动员机制;另一种是自发性聚集行动,其产生没有特定的个人与组织负责发动与协调,是一种自发的群众性行为,缺乏明确的计划、目标和领导。网络群体性事件既可能由网络大V发动和组织,也可能由无法辨识身份的普通网民的一个网络帖子发起。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网民没有了真实身份暴露的顾忌,往往采取将意见大规模汇聚于网络的动员方式,以便形成一个影响力强大的社会舆论,造成“一呼而百万应”的效果,向当事人或者事件的处理方(如政府、法院或企业等)施加巨大压力。在初始阶段,网民群体就特定事件连续、大范围发帖,并通过签名、转载、置顶等方式进行组织和动员;在舆论聚焦阶段,广大网民自发点击、跟帖、转载、评论,造成该事件的热门化;在深化演变阶段,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议题不断涌现,增加了网络舆论的热度,吸引了公众和社会的持续关注[13]。
4.事件后果
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皆是正负效应并存,但两者的影响后果又有明显的不同。现实群体性事件参加者为了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尽快解决问题,常常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采用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甚至进行打、砸、抢、烧等激烈方式表达诉求。一方面表现出很明显的违法性,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会带来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贵州瓮安事件中,160余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被烧毁,150余人受伤;云南孟连事件中,2名群众死亡,41名警察和19名群众受伤。基于网络的突发性、快捷性、虚拟性等特性,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会带来重大人员与财产损失,但会突破现实空间边界、范围的约束,造成全国关注之势;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无法对网民群体和个体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比现实群体性事件具有更大的不可控性和处置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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