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政府未来依然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主体。但是,伴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数量频发化、成因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仅仅依靠政府的单一作用,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要改变过去的政府“单拼”局面,将社区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协同治理主体,纳入到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主体体系中。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社区作为基层管理的载体,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首发地、集散地,它的平安稳定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平安稳定。搞好社区建设,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9]。群体性事件虽然不是一般的突发事件,但是总有一些迹象可循的,而社区基层组织直接与群众联系,熟悉情况,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则可以更好的发现和预防这些迹象。充分利用社区这一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下。
社会组织,在西方有的叫“非政府组织(NGO)”,有的叫“第三部门”,也有的叫“公民社会”。我国对社会组织的官方解读是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报告中说社会组织主要是指除市场和政府之外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或“第三部门”的统称,但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家庭等亲缘性组织和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组织。社会组织是伴随着“政府失灵”和人们要求更多的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而应运出现的,“从严格意义上讲,直到20世纪,非政府组织才算真正走向成熟,发挥为世人瞩目的影响”[10]。长期以来,受传统政治思想的影响,我国对社会的治理主要侧重于党委和政府的职能。而随着对我国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治理模式的深入认识与探索,现在开始强调向多方参与、多方治理的多极化管理模式转变。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培育和构建问题时更是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内的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其中,实现社会协同,发挥好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是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任务复杂艰巨,更是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而且,相比单一的政府治理,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作用。(www.xing528.com)
具体而言,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充当“安全阀”的作用,提供情绪舒缓平台和利益表达平台,使得当正当诉求在体制内渠道表达不畅时,有发表意见、提出诉求的空间,从而使不满情绪得到宣泄,社会压力得以降低,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充当“防火墙”、“救火队”的作用,提供利益协商平台和应急处置平台,传递利益受损群众的声音,为政府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将政府的政策意图、处置意见反馈给大众,最大限度制止群体性事件的扩大、恶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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