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会运行中都存在着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容易爆发社会冲突。中国的改革开放导致了社会转型,在转型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经济制度在内的制度大变迁,打破了原来制度的平衡,并通过建立新的平衡来完成社会变迁。如果在新制度建立的平衡过程中,人们在失去了旧制度时却不能适应新制度;如果旧制度的失效导致部分群体的利益受损而在新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新的利益甚至利益损失更加严重;则容易发生“变迁危机”。在现实生活中,利益损失群体对于制度的不满会发泄在获益群体身上,因此导致变迁危机表现为利益受损群体与获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即各种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因此,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危机的外在表现之一。但是,普遍的、大规模的、高强度的冲突性群体性事件显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这些破坏性包括会动摇政府的治理权威;危害社会秩序,尤其是带有暴力特征的群体性事件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威胁和破坏;带来经济损失;冲击民众的道德规范。
由于群体性事件往往采取无序的、非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因此会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威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7年大竹事件中,参与集体行动的群众点燃了大竹县莱士德酒店(该酒店系大竹县最好的酒店);而瓮安事件中县委大楼被全部烧毁,县政府大楼和县公安局大楼也被严重烧坏,该县多年的档案资料全部被烧毁,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两次事件中均有警察、消防战士被群众打伤,也有围观群众在冲突中受到伤害,还有许多事件造成了民众的死亡,比如云南昭通事件,江苏邳州事件等。也有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聚集行动发生在交通要道上,影响了正常交通,给民众的出行带来不便。如2004年咸阳毕润纺织厂6 000多名职工走上陇海线,导致这条东西交通大动脉中断达3小时;2007年5月合川民众走上嘉陵江二桥,切断了合川与外界的交通通道。这些群体性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时间内社会秩序的混乱,给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不仅如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秩序混乱给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群体性事件参与民众指向特定目标的行为不同,这些人的违法行为往往指向与群体行为目标无关的对象,造成了更多社会损失。如安徽池州事件中,不法分子趁机洗劫超市,对经营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12年9月的保钓示威游行事件中许多不法分子趁火打劫,打砸抢烧,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还经常偏离事件本身,产生误导。一些群体事件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转移义愤对象,扩大事态,制造官民之间、社会阶层之间、普通民众之间的对抗,从而使“正义失控”,影响现实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如2011年的潮州古巷事件,原本只是外来务工人员讨要工钱,而老板企图拖欠,并且采用暴力手段,当地政府处理不当造成了事态的激化,事件发展过程中却因为一些过激民工而转为外来民工与当地人的族群矛盾,6月7日,古巷镇谣传四川籍民工还要再次闹事,当地群众组成卫队,头戴黄色安全帽,手绑红色布条,手持木棍、铁棒、砍刀巡逻。这次事件就是由最初的民企矛盾变为官民矛盾最终发展成为普通民众之间的对抗。再如近年来网上所传播的禽兽教师强奸女学生事件、逼人下跪事件、交通撞人事件等,原本针对的是肇事者的丑态或不良、不法行为,最后却演变为揭露人性的弱点、诅咒权贵阶层的特权、拷问社会的良知和道德底线,甚至以谩骂的语言暴力发泄对社会的不满[12]。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往往由于受到了“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放弃了合法渠道去解决问题的,而是采取了非理性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并且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没能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在一定的客观程度上强化了“法不责众”的意识,使相当一部分的群众错误地认为用这种方式方法来解决群体性事件是有效的,这就对于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建立与发展形成了消极的破坏作用[13],助长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一种“闹事解决问题”的文化氛围,削弱了民众的法律意识。(www.xing528.com)
群体性事件会造成经济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群体事件一旦发生,地方政府必然会倾入人力物力加以解决,加上事件发生时所造成的破坏,这就形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会对地方形象有直接的消极作用,这样投资者会选择其他群体性事件发生较少的地方进行投资从而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还会削弱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威性。政府权威是政府行使其对社会有效治理权利的基础,一个政府的权威从本质上来讲取决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能力和社会对政府能力的承认。社会对政府的能力愈发认可,对政府运用其能力解决问题愈发肯定,政府的权威就越大[14],反之亦然。如果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则政府的权威就会削弱甚至丧失,这可能会动摇执政党的统治。这种情况下的政府即使能力强,也无法有效的治理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以政府为行动目标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表明政府对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所制定的政策存在缺陷、利益协调不力,甚至也有直接与民争利的乱作为;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民众对政府治理社会能力的不认可。以河南林州钢铁厂事件为例,2009年8月河南濮阳林州钢铁公司职工不满当地国资委主导的另外一家民营企业凤钢的兼并和重组方案,于是发生了大规模围堵事件。国资委为尽快平息事态,承诺暂停兼并和改制工作,但此紧急处置方案迅即引发凤钢职工的不满,认为企业利益受损,遂再次发生以凤钢职工为主体的大规模围堵事件。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明显体现出,当地政府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两头不讨好”,并因而大大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在其他群体性事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不及时作为会导致集体行动这种后果。
从瓮安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政府治理能力的缺失,从6月22日女中学生死亡到7月3日尸体下葬共持续11天,其中28日、29日发生两次大规模的民众聚集,28日的聚集始于下午3时,3时30分左右到达县政府,县政府无人接待,于是人群转移到公安局,并发生了警民冲突;直到晚上8点左右,依然“等不来一个领导说话”,人群再次转向县政府,晚11点左右,县政府旁边的县委大楼被点燃;29日6时,人群再次聚集,至下午7时后方散去。此事件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关键点可以改变事件发展的进程,一是6月22日至28日,如果相关部门在处理这起溺水案件时能及时了解民众尤其是死者家属的质疑,并给出中立的死亡原因鉴定,而不是“李树芬跳河是因为其认为父母重男轻女,对自己的哥哥李树勇较好,对自己不好,而且还经常受到父母、哥哥的谩骂”这种推论式的主观鉴定,也不会导致谣言四起;二是28日民众的初次聚集,如果按照民众的要求,县领导出面及时沟通(而不是避而不见),了解民众的呼声,并采取解决措施,可能不会导致晚上的暴力冲突。由于处理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错失两次处理良机,直接导致民众出现严重的非理性行为。瓮安事件发生的背景是该地长期存在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的积累也证明了当地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严重不足。因此,瓮安事件发生的过程就是民众质疑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当地政府权威削弱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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