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领域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王亚涛把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类:产生于私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产生于私权领域但是演化、发展为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于公权领域的群体事件[18]。
产生于私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于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是围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9]。主要表现为因土地、山林、滩涂、矿产资源等权属之争;因风水、坟地等宗族封建迷信活动之争;民间非法集资、融资、拆借等债务之争;因琐事纠纷,如婚、丧、嫁、娶、抚养、交通事故赔偿甚至邻里吵架拌嘴、鸡毛蒜皮等因素等所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多,但成因相对简单明了,涉及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也比较特定。一般而言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缓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较小,解决也相对容易。
产生于私权领域但演化、发展为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有较大的影响。这类群体性事件往往是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等公权机关介入解决私权领域问题时产生的。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源于某种或多种因素的作用,使矛盾纠纷中的一方或各方不愿接受公权力机关介入后的解决结果,导致产生指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如2007年的广安事件。(www.xing528.com)
第三种是产生、发展于公权领域的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的行动目标是政治主体如党政机关,一旦发生往往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且具有重大政治影响。这类事件的产生原因复杂,既有宏观社会结构的问题,如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格局调整和重组导致的社会结构失衡;也有基层组织涣散、官员腐败等政治过程因素,如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等失当行为;干群关系紧张如有的地方干部无视中央政府的文件,出于本级政府的经济利益,忽视群众的生活实际而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硬性摊派等,或者有的地方干部作风飘忽,无所作为,坐等事情闹大,领导才去解决,铸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和积重难返的局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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