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事件”[10];“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11]。
群体性突发事件构成要件有三个:其一,通常是偶然或者在极端情况下被引发,与其他事件相比,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得比较突然,来势之猛,扩展之快,出人意料,猝不及防,具有骤然性和轰动性。其二,是一种以非正常手段为表现形式的极端行为,有明显过激性和不同程度的破坏性。其三,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有时虽然只是单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以至于诱发群体突发性过激行为,甚至发生暴力行为[12]。
综上所述,目前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使用在“群体”和“事件”两个特征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不同研究者对其界定依然有差异,这些差异虽然不妨碍研究者对群体性事件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但是在学科交流和合作之中也存在一定的壁垒。
综合已有的研究和实践,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大群体聚集,为了显性或者隐性利益诉求,进行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集体行动。此界定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性质判断,可以包括有暴力行为的群体聚集如万州事件,也可以包括没有暴力行为的群体聚集如厦门散步;可以包括突发的群体聚集,也可以包括经过精心组织和酝酿的群体聚集。此界定的核心特征有四:
一是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包括现实时间地点和网络时间地点,这是群体性事件的基础特征。(www.xing528.com)
二是显性或者隐性的利益诉求。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包含利益诉求,有些利益诉求是显性的,如征地补偿、下岗失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环境保护等;有些利益诉求则是隐性的,表面看参与群体没有同质性,有学者称之为“群体泄愤”事件,而其所发泄的某种“愤”即是参与者的某种利益,虽然这些利益不是同质的。
三是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所谓重大影响不仅仅是有很多人知道这起事件,而是对于社会管理过程或结果产生了改变,这是判断某种聚集是否是“事件”的核心成分。如果一群老太太在某一天某个时刻聚集在广场跳舞,跳完回家了,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没有任何改变,就没有产生什么重大社会影响,则不能算群体性事件。
四是大群体聚集。詹姆斯认为,小群体规模的下限应该为2人,上限为7人。也有学者认为小群体规模的上限为20人、30人甚至40人。虽然国内外的文献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群体性事件的人数规模,我们认为,必须达到大群体的规模才可以算作群体性事件。另外,群体性事件的人数计算不应该仅仅包括行动者,也应该包括旁观者,虽然行动者是事件的核心成员,但是围观者不仅会对行动者的行动产生积极的社会支持作用,也可能在社会感染下成为潜在的行动者。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当其共同存在时,才能称之为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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