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本领域使用最广泛的概念。就字面含义来看,可以分为“群体”和“事件”两部分来进行理解。所谓的“群体”就是参与人数众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这个规模的下限是多少?3个、2个显然不能算群体,是10个8个还是多少?虽然国家的信访条例中规定了5人的规模,但是却没有任何官方文件或规定说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下限是多少。迄今为止,文献也未对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进行任何界定。目前研究中所涉及的群体性事件既有百人规模的,也有千人甚至万人规模的。所谓的“事件”,指那些打乱常规过程和常规程序的事情,即打破了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如广场是人们休闲的地方,但是由于一大群人的聚集而导致人们正常的休闲活动不能进行,则这种聚集可以算作“事件”。但打破正常社会秩序可能不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如“厦门散步”,群体行为成功地抵制了化工项目,但是却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事件”更应该强调其社会影响,即是否影响了某种社会管理规范或社会管理结果。
虽然在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个词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外延理解相同。有学者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6];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7];也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形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或手段来主张合法权益表达意愿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妥善处置的事件”[8]。
也有研究者避免给群体性事件下定义,而是采用特征描述的方式来表达,如“群体性事件是由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参与人具有较为一致的动机、目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处置过程中警方与当事人易形成对立”[9]。(www.xing528.com)
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出,虽然“群体性事件”这个词语本身没有任何褒义或者贬义的特征,但研究者几乎众口一词地突出和强调了它的破坏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尤其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是否只有破坏性?强调破坏性是否是一种研究立场的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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