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行为是社会学概念,亦称“集合行为”、“聚合行为”、“聚众行为”、“集群行为”等,包括任何性质的人群聚集行为,可以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维权行为如群体上访,也可以包括像球迷聚集等临时聚集、缺乏特定目的的冲动行为。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3];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4]。
聚集行为有三个特征:一是聚集行为是为数众多的人的共同行为,二是参与者的行为不符合日常行为规范,三是行为中只存在因卷入程度不同而形成的号召者和跟随者,行动者之间不存在严格的群体界限。“聚集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无结构性、情绪感染性、狂热性、隐匿性和失范性”[5]。如果聚集行为发展到相当规模并引发激烈的冲突、对抗和攻击行为,则可以称之为聚集事件。在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早期之所以使用“聚集行为”概念,是出于政治安全,无法或者不敢贸然判断群体性事件性质而采用的具有避讳目的、力图以中立立场表达的概念。(www.xing528.com)
从聚集行为的含义来讲,它是很多人的共同活动,如果在活动过程中,由于某种强烈情绪的感染和散播,而缺乏强有力的中心人物来控制,就可能发展成为带有非理性行为,甚至具有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不管是2004年的汉源事件还是2008年的瓮安事件,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前都有数次聚集行为,这些聚集行为因为缺乏中心人物的理性克制和引导,也没有来自官方的及时关注,最终发展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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