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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诉讼法下的ADR发展受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澳门律师公会自愿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自愿仲裁中心、澳门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在这两年没有调处任何个案。导致澳门ADR 迟缓发展的因素与其民事诉讼与社会疏离的现状是相类似的,均与澳门社会独特的秩序形成结构有关。澳门回归后,这一现状当然不会在短期内予以改变,而且市民对于这些仲裁机构的信赖也尚待培养。

澳门民事诉讼法下的ADR发展受阻

从制度层面上看,澳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仲裁制度和调解体系,但该体系的实际运作一直不尽如人意。在上述各个机构中,消费者争议自愿仲裁中心在2009年、2010年两年里仅受理69 宗个案,调解45 宗。而澳门律师公会自愿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自愿仲裁中心、澳门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在这两年没有调处任何个案。澳门的ADR 体制一直处在“备而不用”的状态,其原因何在?有澳门学者分析了如下几个原因:一是社团管治传统根深蒂固。从葡萄牙政权管治时期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400多年来澳门居民一直非常依赖其所属的社团,每当居民之间或居民与政府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通过其所属的社团或界别团体出面调停解决。在凡事以调解或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况下,纠纷甚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仲裁制度亦无法发挥作用。另外,私人工商业团体的传统力量也非常强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垄断、分享澳门市场的工商业利益,当这些团体内部发生纠纷时,也是由行业有影响的人士出面调停,仲裁机构基本上无用武之地。二是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律师集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但没有积极推进仲裁的发展,而且设定种种关卡和障碍,阻挠仲裁制度的发展。三是政府的推广和宣传不足。官立的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只能受理争议金额不超过5 万元澳门元的纠纷,而以今日澳门居民的生活水平,5万澳门元的争议是非常小的数目,再加上感觉上更具有公信力的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的设立,澳门居民对这些机构并没有需求。[5]

不过,社会对于ADR 的需求总是会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的。“伴随着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功能的扩大,特别是政策指向型管理方法的增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一定是二元性的,而可能出现更复杂的对立交错,因此原来的诉讼判决程序很难作出恰当应对的新型法律纠纷产生了。另外,在法律的实现上,行政作用有飞跃性的增强,行政的所谓司法性控制作用越来越重要。”[6]这些新类型的纠纷解决起来越来越复杂,这都需要从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去创造和更新。在法学研究上,诉讼判决程序通常被置于法律纠纷解决体系的中心地位,但从纠纷解决的整体过程来看,实际利用诉讼解决的纠纷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法律上的终局性判决也不一定能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因此ADR 对于实现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www.xing528.com)

导致澳门ADR 迟缓发展的因素与其民事诉讼与社会疏离的现状是相类似的,均与澳门社会独特的秩序形成结构有关。澳门市民在葡萄牙统治时期所形成的对官方、对法院、对各种公私仲裁机构的陌生感,以及澳门社会业已存在的依赖社团化解争端的传统,造成了ADR 在澳门发展的迟滞。澳门回归后,这一现状当然不会在短期内予以改变,而且市民对于这些仲裁机构的信赖也尚待培养。实际上,澳门应当从自身的社会特点出发进行考虑,在已有的社团民间调处中寻求资源,建立符合自身社会传统的ADR 模式。同时,澳门各类已有的仲裁机构也应多从自身的角度进行检讨,在程序的方便性上,在处理的快捷性上,在费用的节省性上,以及在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上都应当进一步加强,以获取更多市民的信赖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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