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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港澳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于1998年6月15日根据当时的澳门总督第48/GM/98 号批示而设立。该中心的运作受到《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内部规章》的规制。此外,《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内部规章》也提供了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规章》的调解程序具有独立性,遵循独立的调解规则。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港澳民事诉讼法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于1998年6月15日根据当时的澳门总督第48/GM/98 号批示而设立。该中心在澳门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部内运作,旨在通过仲裁途径或非司法替代性诉讼方法,解决澳门世贸会员与其他世贸中心会员之间、世贸中心协会会员之间、以上两项所指会员之间与第三人之间又或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之间的民事、行政或商事纠纷。

该中心的运作受到《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内部规章》的规制。涉及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中心的有关仲裁程序或上述规章所独立规定的调解程序来解决争议。如果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有关纠纷,申诉当事人在将请求书交给仲裁中心全体委员会的秘书长后,会通知被诉当事人以陈述书的方式进行答辩,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申请当事人作出回应。陈述书阶段结束后,将在紧接着的20日内的某一日安排当事人进行初步听证,此时也可以进行试行调解。实际上,只要当事人一同提出调解申请或仲裁庭认为时机适当,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调解,但不能为此而召唤当事人超过一次。如果当事人在初步听证中,或者在仲裁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中作出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决定,仲裁庭都应该对该协议作出确认。这说明,调解在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中是由仲裁庭负责的,可多次进行,试行调解也是其必经的强制性环节。

此外,《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内部规章》也提供了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程序是针对争议所进行的友好及自愿组成的独立及秘密的程序,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此程序,力求以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具体程序如下:

在争议中的任何一方拟向中心提出调解,应将列有当事人身份资料、指明程序标的、声请人请求依据的声请书交予全体委员会主席。随后,调解的声请会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邀请该他方当事人于10 内知会仲裁中心是否接受参与调解程序。若对方不作答复或进行否定答复时,中心须知会声请人调解声请未被接受。(www.xing528.com)

如果调解声请被他方接受,全体委员会将委任调解员。经委任的调解员如果没有任何异议或声请回避的理由,则在经过10日后,中心办事处将安排调解员与当事人的初次会议。调解员在初次会议中将向当事人解释调解程序、过程及技术,要求当事人扼要描述争论点并阐述他们的期盼,并力求对工作日程安排达成协议,订立当事人用书面方式阐述各自的请求和依据的期限,并就他们提交认为必要的证据的期限进行确定。调解员可以自由组织调解程序,而调解会议应当以当事人一同参与的方式为首选,但如有需要及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仍可以分别与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会议,但必须恪守有关道德规范、公正无私、平等及保密义务。不仅调解员须恪守保密义务,接受调解程序的当事人亦必须对程序保密并作出保密承诺。

调解程序完毕后,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在当事人签署协议后完结的,除非当事人另有意愿,或为了该协议的适用或执行必须公开的,该协议具有保密性。(2)如果争议不能调解,由调解员作出有关书面声明后调解程序完结,并无须说明理由。(3)因任何一方当事人把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意愿以书面方式知会调解员后,程序立即完结。而当以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时,该协议具有非司法和解性质。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规章》的调解程序具有独立性,遵循独立的调解规则。为了促进澳门与内地工商企业界的贸易、投资交流,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于2001年12月6日共同成立了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联合调解中心。这个机构使用统一的调解员名单和统一的调解规则,办理涉及中国内地和澳门之间商事、海事争议,双方的秘书处均可受理,并由联合调解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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