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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港澳民事诉讼法》成果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源自于葡萄牙法律。这些法律参考了葡萄牙的仲裁制度,并从澳门实际出发加以规定,属于澳门地区内部的仲裁裁决制度。在涉外仲裁方面,1998年11月23日,澳门当局颁布了第55/98/M 号法令《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并于公布后60日开始生效。澳门的仲裁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澳门地区内的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

澳门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港澳民事诉讼法》成果分析

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源自于葡萄牙法律。1962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4 卷中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就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1986年8月29日,葡萄牙通过了第31/86 号法律默示废止了上述《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但该第31/86 号法律并没有相应地延伸至澳门地区。随后,由于《中葡联合声明》的公布,澳门开始迈向了法律本地化的道路。

葡澳政府将仲裁法律的制定列入1988年至1990年的政府行动计划中,为此,葡澳政府聘请了葡萄牙的法律专家文第士博士和罗比士博士负责仲裁法的起草。两位专家在起草的过程中除了参考葡萄牙1986年关于仲裁的法律外,还参考了1988年西班牙仲裁法,1980年和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 章中关于仲裁的规定,1986年的荷兰仲裁法规以及内地和香港的仲裁法规、仲裁规则。经过一年多的努力,1990年初终于完成了澳门地区第一部仲裁法律的草案。草案出来后,立法程序并没有立即得到跟进,该草案被搁置了6年,其间没有进行过任何立法咨询。[2](www.xing528.com)

1991年8月29日,经第112/91号法律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3]第5 条第2 款规定:“得设立仲裁庭,并得设非司法性质之方法及方式,以排解冲突。”延至1996年6月11日,澳门当局正式颁布了第29/96/M 号法令核准通过澳门地区的《仲裁制度》,并于1996年9月15日生效。同年7月22日,作为对前述法律的补充,澳门当局颁布了第40/96/M 号法令《订定进行机构自愿仲裁之条件》。这些法律参考了葡萄牙的仲裁制度,并从澳门实际出发加以规定,属于澳门地区内部的仲裁裁决制度。在涉外仲裁方面,1998年11月23日,澳门当局颁布了第55/98/M 号法令《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并于公布后60日开始生效。该制度几乎是完全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的并由同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40/72 号决议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的,只是为适应澳门自身情况作了部分调整。为了进一步完善澳门的仲裁制度,澳门当局于1996年6月11日颁布第24/1996 号法令,又经第19/98 号法令、第110/99/M 号法令修改了《核准仲裁制度》,于1998年11月23日经第55/98/M 号法令颁布《涉外商事仲裁制度》。这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澳门的仲裁模式。澳门的仲裁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澳门地区内的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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