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算程序适用于三种需要清算的财产:一是对无人继承的遗产所作的清算,二是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作清算,三是为债权人利益作清算。三种财产的清算程序各有不同,相互独立。
1.对无人继承的遗产所作的清算
(1)无继承人的遗产的查明与确认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应由检察院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并对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传唤,公告期间为30日。如有人提出确认继承人资格的申请,检察院及其他待确认继承人均可于15日内提出反驳,并按通常诉讼程序或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如无人提出声请或申请均未获确认,则作出该遗产为无人继承的遗产的裁定,将其归澳门地区所有。
(2)遗产的清算
宣告作出之后,应对相关遗产进行清算,收取相应的债权,并对财产作司法变卖,清偿债务剩余所得财产归澳门地区所有。
2.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所作的清算
(1)提起程序
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所作的清算程序系因公司或合伙的解散、无效或撤销事宜而引起。公司或合伙、任何股东、合伙人或债权人以及检察院均可声请进行清算。
(2)财产清算
声请人提出声请时,应同时或立即指定清算人,或在必要时由法官指定。法官应指定1 名或1 名以上清算人,必要时亦可订定清算期间,并适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财产清算后,清算人应于30日内提交账目及财产分割方案,利害关系人可于30日内作出答辩意见。如清算人未依法提交账目,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声请清算人作出提交,而清算人必须于30日内提交。
经核准账目并清偿债务之后,如有剩余资产,则须依法分配予各股东或合伙人。法院在审定账目的判决中,应按股东或合伙人有权收取的份额进行分配。
3.为债权人利益所作的清算
根据《法典》的规定,为债权人利益所作的清算适用企业破产程序,也适用对个人处于无偿还能力时的处置程序,因而不限于商业企业,而且已扩展到个人破产方面。
(1)提起程序
任何具有提起破产程序资格的主体均可通过声请的方式,并附具足以证明宣告商业企业主破产的证据。如属于债务人本人提起的声请,在提交声请书时,应一并提交与破产事宜相关的资料,包括有关商业企业主的所有债权人清单,所有针对声请人而提起且正处待决的诉讼及执行程序的清单及相关材料,以及最近3年与商业企业主有关的最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表及损益表等会计记录影印文本,或列出资产及其价值的清单。在涉及婚姻财产制度时,债务人应提交有关结婚证明及指出所采用的婚姻财产制度。
(2)初端批示
法官收到声请之后,应于10日内进行审查,以便随即作出批示驳回申请或委任破产管理人。若相关声请符合有关诉讼前提及要件,法官应作出批示,定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债权人会议应当于法官作出批示之日起30~60日内举行。
法官的批示一经作出,具有中止效力,即对于任何债权人针对商业企业主所提起的执行程序,应中止进行,除非该执行程序系为收取优先权的债权外。如果有关优先权可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审理,则不具有中止效力。
(3)债权的审定
法官作出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批示后,商业企业主仍有权管理企业及其财产,但须遵守法官所委任的破产管理人及其辅助人员的监督,不得作出引致商业企业资产减少或变更债权人状况的行为。
对于未被列入债权人清单的债权人,在知悉召开债权人会议前15日,可通过单纯性声请要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该声请应载明其债权的来源和性质,并附相关证据,同时向各个债权人提供声请书复本。已登记债权人则可于15日期间届满之后的10日内就此提出争执或抗辩。
(4)和解机制
债务人在债权人大会会议召开前10日内,可向法官提交和解建议书,声请和解。和解建议书应包含减少或变更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内容,所作变更限于单纯延长履行债务的期间。和解书的内容不能载有属于完全免去债务为基础或未定出清偿债务的时间、比例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或含有对一般债权人属于不平等的条款。
法院接到建议书后,应及时将此事通知破产管理人和所有债权人,以便其到办事处查阅有关和解建议书。所有的和解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并经法院确认。和解申请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随时就和解方案作出解释。任何一个债权人有权提议修改和解建议书的基础内容,或提出新的和解方案,并经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法官得依职权或依申请中止相关讨论或中止表决,但应于中止日起5日内继续进行。
和解方案的表决采用绝对多数的方式,即必须由占债权总额3/4 以上的债权人投赞成票时方能通过。在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和解义务时,不能在和解方案通过后的一年内再次提交新的和解方案。债权人会议得委托一名或数名债权人监察和解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院可要求及时将和解事宜登录于会议记录上,并对大会的决议进行登记。
对于不接纳和解方案的债权人,可在和解方案通过后的10日内,单独或共同就此提出异议,或针对和解所影响的权利提出异议,检察院亦可同时提出异议。受异议影响的债权人得于异议期间届满后的10日内进行抗辩,有关程序依通常诉讼程序或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于认可和解判决确定前死亡,在第一次大会已经获得通过的和解方案须重新提交债权人大会进行决议。
(5)债权人会议
当所有债权审定后,法官随即口头宣布债权人大会成立,该大会由债权获得确认或通过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应随即举行第一次会议。(www.xing528.com)
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检察院应派员在场,所有债权人可通过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有关会议。会议开始后,应首先宣读破产管理人所编制的债权人报告书。各债权人得就所争执的债权按法定的顺次进行讨论和表决。
若债权人会议未出现针对债权的争执,或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投票通过,且其债权份额占总额的一半以上,则视为债权获得确认。破产管理人应就债权人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债权人的出席率、每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投票的结果等必要事项。
若债权人会议未能就所有债权作出审定的,法官应中止会议的进行,并于随后的5日内,继续进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6)债权人协议
如未提出和解方案或和解方案未获通过,债权人会议得以3/4 多数的表决方式,决议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以便继续从事商业企业主的业务,但须符合《法典》第1075 条规定的条件。
针对债权人协议,未以公文书或经认证文书表示同意的债务人,未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检察院以及负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均得对债权人协议提出异议。不论债权人协议成立与否,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得容许其他未加入的债权人加入协议,并可就有关债权清偿比例作出适当的调整。
在未履行债权人协议中,对于未参与设立公司的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有关债权受到侵害的任一债权人,均有权声请撤销债权人协议并宣告该公司破产。为避免相关协议被撤销,接纳债权人协议的债权人或其所设立的公司,得支付任何声请撤销协议的债权人在公司破产中的清算中占有的债权部分。
(7)对债务人的听证
对债务人的听证,由有权声请宣告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听证过程中,法官应传唤债务人,以便其于10日内作出答辩意见。但对债务人提出的声请,或法官认为不适于对债务人作听证的除外。如债务人不作答复,亦得委托他人于辩论及审判的听证中代理其为相关诉讼行为。即使破产程序由商业企业主提出,法官亦须命令进行辩论及审判的听证。
(8)宣告破产的判决
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若未能就破产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亦未能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签订债权人协议,法院随即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即使存在和解或债权人协议,但经法院否决,且未再提出任何方案时,法院随即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三,有关和解或债权人协议在上诉过程中被否决时,随即宣告债务人破产,该宣告由第一审法院作出。
法官宣告破产的判决书应载明以下内容:破产人的住所;委托破产管理人;命令扣押债务人的会计资料及全部财产,并将交予破产管理人处理;倘存在或怀疑犯罪行为的迹象时,将移交检察院继续处理。
判决作出后,法院办事处随即将判决通知检察院,并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作出通知,包括向对于破产效力所涉及的登记局,应依职权并根据办事处为登记目的而发出的判决证明,将该判决进行登记;将判决以摘录的方式公布于政府公报,并以公示及公告的形式将判决以摘录的方式刊登于澳门报章中最多人阅读之其中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
(9)对破产判决的异议
对于宣告公司破产的判决,以下人员或机构可提出异议:①未明确承认破产的破产人,或未以破产人身份前往法院的破产人。②自称为债权人的任何人。③检察院,但限于为保障依法由其维护的利益有必要者。④属于债务人逃逸或舍弃的情况,被宣告破产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或一亲等直系姻亲。⑤死后被宣告破产的人或在可通过异议对判决提出反对的期间届满前死亡的破产的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理人。⑥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在要求宣告公司破产的事宜上没有投赞成票的。
异议期间为自宣告公司破产判决刊登于政府公报之日起10日或20日内提出,具体的期间视上述异议人的性质而定。异议一经被接受,应于同一日送交法官作出审判,并通知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债权人,以便其于通知日起10日内附同证据提出反驳。
如破产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反驳,法官应于15日内进行证据调查,以便在随后的10日内进行辩论和审判的听证。如反驳理由成立,则宣告废止破产判决,但不影响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判决已作出的行为。提起废止破产程序的费用由异议声请人承担。
对于驳回异议的声请,声请人得针对驳回的批示提起平常上诉,连同有关卷宗一起上呈,以便即时进行最终审理和判决。
(10)财产扣押登记
破产判决宣告后,法院办事处应立即扣押破产人的会计材料及全部可查封财产,包括被假扣押、查封、扣押或扣留的财产,除非有关被扣押的财产系因刑事诉讼程序而实施。对于不可查封的财产,则仅在其自愿交出时,方可进行扣押。对于已扣押的财产,必要时可由法官指定一名鉴定人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法官应依职权作出命令,将扣押的财产及有关卷宗在制作清单后交由破产管理人管理。
(11)破产财产的管理
破产管理人应作出必要和适当的管理行为,尤其是对被查封时须予以登记的财产进行扣押登记,如发现存在不属于破产人名义的财产或存在有别于破产人名义的财产份额所作的转移登录、支配登录或单纯登录时,则破产管理人应将登录的证明附于破产程序的卷宗内。
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受检察院的监督和指导。除非获得检察院的明确许可,破产管理人仅能作出一般的管理行为,并履行管理人的义务,尤其是为破产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对保全破产人权利及获得破产人权利的收益等,并就破产财产的状况、破产人先前从事业务的状况以及导致破产的原因作出查明,以避免破产人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检察院的特别许可或建议下,破产管理人可行使特别权力,包括对于债权的收取、为收取债权而进行诉讼、提前变卖财产、财产的赎回或变卖等执行程序。
(12)破产财产的清算
在财产变卖过程中,应对破产人的资产进行清算。破产管理人应在检察院的指导下,按照清算的期间、变卖的方式、召集所有债权人及通知清算结果的规定,制作资产清算卷宗并附于破产程序的卷宗内。
(13)对债权人的支付
破产财产清算后,应立即对有关的优先债权作出支付,如该债权人未获得全额支付,可在法官主持下并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后,通过合理的方式与一般债权人分享尚存的金额。一切支付均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利害关系人邮寄支票,而不论是否接获其申请。如无法获悉利害关系人的地址,有关支票则暂时存放于法院办事处。若有关支票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未被提示支付,则有关款项拨归特区政府的司法公库。
(14)个人破产程序
破产判决宣告后,当非商业企业主的债务人财产内的资产少于负债时,得宣告该债务人处于无偿还能力的状况。如债务人已婚且债务亦须由其配偶共同承担,得在同一程序中宣告两人处于无偿还能力的状况。如属合伙,亦得宣告其处于无偿还能力的状况。然而,无偿还能力人亦得通过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声请中止无偿还能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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