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典》的规定,有关不动产租赁的程序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勒迁之诉”程序,二是“租金存放”程序。具体分述如下:
1.勒迁之诉
勒迁之诉,是指出租人为实现房地产租赁关系的终止并要求承租人迁出有关房地产而提起的诉讼。勒迁之诉原则上由出租人以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并按《法典》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
(1)起诉与答辩
在有关请求书状中,原告可以一并提出判处支付租金或赔偿的请求,只要有关金额属确定或可确定。被告即承租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官批示,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请求书状载述不利的内容,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答辩,并可以请求实现其就改善不动产所具有的权利或获得赔偿的权利提出反诉。法官应当审查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促进诉讼程序的推进,以便作出是否批准勒迁请求的裁定。
(2)诉讼待决期间到期的租金
在勒迁之诉待决期间,到期的租金依通常的规定进行支付或存放。否则,出租人有权声请承租人立即迁出房地产,但应给予承租人作出必要陈述的机会。如果承租人在给予答复期间内支付或存放拖欠的租金,则出租人的上述声请即时失效,但承租人仍应当承担上述附随事项的诉讼费用及提存费用。
(3)平常上诉
针对法官的判决,法律赋予第一审败诉方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平常之诉的权利,且该上诉权不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利益价值大小或数额多少。如果有关案件是以欠缴租金为依据提起的勒迁之诉,那么上诉行为是否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则取决于承租人是否提供足够的金钱担保,包括欠缴租金及损害赔偿的款项。[8]
(4)勒迁之诉的执行(www.xing528.com)
勒迁之诉判决生效之后,如承租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房,则出租人可声请法院发出令状以强制勒迁。勒迁命令一经发出,则不论任何人占有相关房地产,均应予以强制执行。
但是,如诉讼中未听取有关房地产占有人的陈述,且其本人并未被判处败诉,并出示以下任一凭证,则应停止勒迁:第一,不动产租赁凭证,或由请求执行人签发的有正当性获提供该房地产予以享益的其他凭证;第二,转租合同,或由被执行人发出的让与合同及出租人已特许转租或让与合同地位的证明文件,抑或出租人承认次承租人或受让人的身份的证明文件。上述凭证持有人应在令状发出的10日内声请确认中止勒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立即执行令状。法官在听取出租人意见之后,作出继续中止勒迁或执行令状的裁定。
声请人应向强制执行人员提供必要的器具用以搬迁、运输及存放出租房地产内的物品。在必要时,执行人员可要求警察部队协助实行勒迁,并记入笔录。
2.租金存放
为避免因迟延支付租金或欠缴租金而解除合同,以及在勒迁之诉的待决期间,承租人均可通过租金存放程序存放租金。租金的存放必须符合法定的提存条件。
租金的存放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承租人应亲自签署或由他人以其名义签署存放声明。该声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存放人保存,另一份存于澳门地区政府库房的负责机构。
租金存放声明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资料、出租房地产或房地产的出租部分的坐落地点及识别资料、租金金额、租金的期间、请求存放的原因。
存放的租金依法由有权限的法院进行处置。如勒迁之诉正处于待决期间,该存放的租金由审理该诉讼的法院处置;反之,则可由受理勒迁之诉的法院处置。
对于存放的租金的异议,只能在出租人以欠缴租金为由解除合同时才能在勒迁之诉中提出。出租人应当在接到存放通知时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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