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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文件和卷宗程序简述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受理后,应当传唤确定的利害关系人举行会议,包括原告及该文件中负有债务的人。若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反对文件再造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2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否则,法院得命令准予按起诉状要求再造相关文件。

港澳民事诉讼法:文件和卷宗程序简述

根据《法典》的规定,关于文件和卷宗的程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关于司法程序以外的文件灭失或遗失及其撤销与再造的程序,二是关于法院的卷宗灭失或遗失及其再造的程序。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即债权证券的撤销和文件的再造。

1.债权证券的撤销

债权证券,是指记载一定权益的票据和有价证券,如股票、各种支付凭证、提单保险单等。债权证券的持有人可因该证券灭失或遗失而依法申请予以撤销相关证券。

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撤销证券之诉时,应当提交该证券的副本或列明该证券的主要内容或证明材料,细述证券灭失或遗失的始末或过程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说明撤销该证券所具有的利益或利害关系。

当债权证券灭失或遗失及撤销该证券所具有的利益或利害关系等相关事实证实之后,法院即可作出宣告,临时撤销相关证券,并在澳门公开出版发行且最多人阅读的其中一份报章中刊登该裁判进行公告。

临时撤销的公告期限为3 个月。期间如无人提交证券或提出抗辩,法院于公告期限届满之后裁定撤销有关债权,原告随即取得相关付款的权利。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声请,则其可以提起平常上诉,但不得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2.文件的再造

此处的文件是指非属债权证券的其他文件,如此类文件发生灭失而欲再造,那么原告可向法院起诉,其诉状文书中应细述该文件文书的基本要件、文件灭失的始末或经过以及重获该文件所具有的利益或利害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www.xing528.com)

法院受理后,应当传唤确定的利害关系人举行会议,包括原告及该文件中负有债务的人。如果存在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也应当进行传唤。利害关系人会议由法官主持。若会议就文件的再造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口头命令再造,并在笔录中记明相关文件的基本要件及裁判结果。若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反对文件再造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2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否则,法院得命令准予按起诉状要求再造相关文件。

法院作出准予文件再造命令之后,如果相关文件可认定系灭失或遗失于澳门,那么应当以中、葡两种语言在当地公开出版发行且受众最多的报章之一刊登告示,并在公告中列明相关文件的识别资料,要求任何文件持有人于指定的日期前提交该文件。如果文件在会议之前或期间出现,在征得各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之后,可将该文件即时交予原告,终结程序;如果文件出现于会议之后命令再造文件的判决确定之前,则应立即再次召开利害关系人会议,以对文件再造与否作出决定,并终结相关程序;如文件在判决作出时仍未出现,则在文件再造命令判决中宣告该文件失效,但不影响文件持有人向原告行使相关权利。

3.卷宗的再造

与债权证券的撤销和文件的再造不同,卷宗再造程序是法院专为已灭失或遗失的卷宗再造而设置的程序,即某一诉讼程序的卷宗出现灭失或遗失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声请再造该卷宗。声请人应当在诉状中列明卷宗遗失所处的诉讼阶段,提供重造卷宗的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后,法官应当命令将所有在办事处存盘或登记的有关资料附入卷宗,听取相关司法官及人员的意见,并指定举行利害关系人会议的具体期日,传唤曾参与先前程序的其他当事人并提交其持有与已灭失或遗失的卷宗相关的文件或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人会议未能就卷宗再造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何被传唤人均可于10日内就再造卷宗的请求提出答辩或说明未能就卷宗再造达成一致其所持的立场,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法庭调查并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之后,法官在利害关系人会议或按调查所得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卷宗再造的费用由导致卷宗灭失或遗失的人负担。

如果所需再造的卷宗系诉辩书状,但无副本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则当事人可再次提交诉辩书状。如果已作出的裁判系不可能再造,则法官应当重新作出裁判。如需调查证据,原则上应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在无法重新调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证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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