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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规定及裁判效力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以上情况外,对在中级法院待决的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所作的其他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仅在对终局裁判提起上诉时上呈。此规定与中级法院上诉制度相反。此外,向中级法院提起的上诉原则上具有中止效力,在例外情况下具移审效力;而向终审法院提起的上诉原则上具有移审效力,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中止效力。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规定及裁判效力

在各级法院之间实现职能的分层,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排除最高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是各国和地区实行三审终审制的一个普遍趋势。[18]澳门地区显然也是将第三审的功能主要定位于统一法律适用及维护司法权威上,因而终审法院作为第三审级审理上诉案件时,一般仅处理法律问题,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1.上诉的提起阶段

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须以违反或错误适用实体法或诉讼法为依据,或以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无效为依据,也可以以被上诉的裁判违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见解为理由。

2.上诉上呈阶段

在下列情况下,上诉须立即上呈至终审法院:对审理上诉标的或不审理该标的的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即对终局裁判提起的上诉,应立即连同本案卷宗上呈;如留置有关上诉会使上诉绝对无用,则应立即将该上诉分开上呈;以附文方式进行附随事项时,对不接纳该附随事项的合议庭裁判以及引致该附随事项终结的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须立即上呈。对引致附随事项终结的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须与对该裁判前作出的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一同上呈,且附随事项的卷宗应与主案件的卷宗分开上呈。除以上情况外,对在中级法院待决的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所作的其他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仅在对终局裁判提起上诉时上呈。

对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提起上诉时,如该上诉应与另一上诉一同上呈,只要后者因任何理由不能继续进行,则前者不产生效力,即使前者对上诉人仍有利亦不产生效力。此规定与中级法院上诉制度相反。此外,向中级法院提起的上诉原则上具有中止效力,在例外情况下具移审效力;而向终审法院提起的上诉原则上具有移审效力,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中止效力。

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提起的上诉,如果上诉在受理时获得中止效力,被上诉人可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上诉仅具移审效力,则被上诉人须于获得受理上诉批示通知后的10日内声请制作有关副本,而裁判书制作人须指定制作副本的期间。该副本仅包含合议庭裁判,但被上诉人要求加入其他文书并负担有关费用的除外。(www.xing528.com)

3.上诉的移送

提交陈述书时,仅能附具嗣后出现的文件。即使如此,原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部分仍不可更改。嗣后出现的文件是指当事人于审判阶段开始之日,即卷宗交予第一助审法官检阅之日,仍未向中级法院附具的文件。

4.上诉的审判阶段

终审法院一般仅审理法律问题,但对此存在例外规定。对于上诉所针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如终审法院根据现行法律适用认为其为合适的制度,则该制度应视为确定适用于该等事实;然而,终审法院不能变更上诉所针对法院认定的事实,除非其违反法律要求以某一特定类别的证据方法证明某事实存在的明文规定,或违反法律订定某一证据方法的证明力的明文规定。终审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的第6/2003 号判决书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中级法院不认定一个由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终审法院可变更其裁判。终审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的第12/2002 号判决书对这一审理事实问题的例外规定作了具体的解释:“通常法院的运作受制于法律的规定,终审法院不能质疑各审级法院在证据方面形成的心证。但是,如果各审级法院在对事实的审理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则可以承认并宣告该心证的形成存有法律障碍。这种审查仅限于针对各审级法院查明事实的合法性,不直接涉及存在或不存在该等事实。”

如果终审法院认为被上诉裁判认定的事实范围可予扩大且应予扩大,以便说明法律方面的裁判理由,或认为在认定事实上出现矛盾,以致不可能作出法律方面的裁判,则应命令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有关案件。此时终审法院须立即订立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制度;如果因对事实的认定不足,或事实方面的裁判出现矛盾而不能立即订立适用的法律制度,则该案件在中级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按对该法院先前作出裁判提起上诉的方式,就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终审法院裁定被上诉裁判所持依据与所作裁判相矛盾,法官审理了其不可审理的问题,被上诉裁判中的裁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有别于诉讼请求等导致判决无效的理由成立,或者原合议庭裁判书的内容违反表决中胜出的立场,则终审法院须对以上无效情况作出补正,宣告其认为该裁判应如何变更,并审理其他上诉依据;如果终审法院裁定原合议庭裁判其余的任一无效理由成立,则应撤销原合议庭裁判,并命令将有关卷宗下送,以便下级法院重新作出裁判,此时应尽可能由作出原合议庭裁判的法官参与作出新合议庭裁判,新裁判应按终审法院订定的确切内容作出。对该新裁判,仍可按对先前裁判提起上诉的方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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