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级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较为烦琐,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步骤:当事人先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声请;如上诉符合接纳要件,则原审法院在受理上诉的批示中订立该上诉上呈的时间、方式和效力;而后上诉人在获受理上诉批示的通知后作出书面陈述;原审法院在适当时刻按适当方式将上诉移送至上级法院;最后由上级法院对上诉作出裁判。
1.上诉的提起阶段
各国和地区普遍赋予接收上诉状法院的初步审查权,即由原审法院对上诉的程序要件予以审查把关,甚至以上诉许可的方式决定上诉程序的启动。[12]澳门地区也不例外,《法典》赋予原审法院审查上诉条件的权力。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向初级法院办事处提交声请作出,且上诉人应指明所提起上诉的类别。如果上诉人没有指出上诉类别或属错误指出,则法官应按合适的程序进行上诉。在上文所述的无须考虑利益值即可上诉的情形下,上诉人在声请中还应详细说明有关依据,如无说明,应要求上诉人补充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上诉。如果被上诉的批示或判决是以口头作出并转录于卷宗,则提起上诉的声请经口述载于记录中。针对当事人的上诉声请,初级法院原审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原审法官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起的上诉不符合接纳上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则可初端拒绝接纳该上诉,对不受理平常上诉或留置上诉的批示,上诉人可向有权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院长提出声明异议;另一种是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具备了接纳上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则初级法院原审法官或裁判书制作人应接纳该上诉,并在受理上诉的批示中订立上诉的类别、效力及上呈的时间、方式。原审法院受理上诉及订立以上相关事项对上级法院无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只能在陈述中提出异议。
2.上诉上呈阶段
初级法院原审法官决定受理上诉后,应根据上诉的具体情况在受理上诉的批示中订立上诉上呈至中级法院的时间、方式及效力。
(1)上呈的时间。并非所有的上诉在被接纳后即被上呈至上级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许多中间上诉都在稍后阶段才被上呈,此称为延迟上呈。与延迟上呈相对应的是立即上呈,即上诉在被接纳后应立即上呈至上级法院。根据《法典》的相关规定,须立即上呈至中级法院的上诉有以下几种:对引致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判提起的上诉;对审理法院管辖权的批示提起的上诉;对在终局裁判后作出的批示提起的上诉;留置上诉将使上诉绝对无用时,该上诉须立即上呈,例如,对中止诉讼程序的批示提出的上诉;对法官宣告回避或驳回任一当事人要求法官回避的声请的批示提起的上诉;对初端驳回保全措施声请的批示、不批准保全措施的批示或命令采取保全措施、命令终止保全措施的批示提起的上诉;对不接纳诉讼程序中的其他附随事项的批示提起的上诉。除此之外的上诉采取迟延上呈方式,即须连同其后的首个须立即上呈的上诉上呈,一般都是与对终结诉讼的裁判提起的上诉(即主上诉)一同上呈。对引致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判未提起上诉时,原应与该上诉一同上呈的其他上诉不产生效力,除非该等上诉对上诉人有利益,且该利益不取决于前述裁判。例如,对上诉人处以罚款的批示提起的上诉,此时如果上诉人于10日期间内提出声请,则该上诉于裁判确定后方可上呈。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性问题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并立即上呈至中级法院的。从诉讼效益的角度看,这种做法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在确定这些程序性决定的正确性时迟延;二是及时确定这些程序性决定的正确性可以防止初审法院漫长的诉讼。[13]
(2)上呈的方式。上呈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将上诉连同本案卷宗上呈及将上诉与本案卷宗分开上呈。在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下,上诉须连同本案卷宗上呈:对引致在被上诉法院内进行的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判提起的诉讼;对中止有关诉讼程序的裁判提起的诉讼;仅与对该等裁判提起的其他上诉一同上呈的上诉。以上这三种情况属于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上诉,因此应连同本案卷宗上呈,同时中止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上情况之外的其他上诉则应分开上呈,即就该上诉设独立卷宗,由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所必需的文书组成,包括被上诉的裁判、上诉声请、接纳上诉的批示、当事人的陈述等;如果与本案卷宗分开上呈的各上诉一并上呈,则组成一个上诉卷宗。
(3)上诉及上诉上呈的效力。上诉及上诉上呈的效力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中止效力,一种为移审效力(即不中止被上诉裁判的执行)。连同本案卷宗立即上呈的上诉具有中止效力,即中止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及中止被上诉裁判的执行。非连同本案卷宗立即上呈的上诉,仅下列上诉具有中止执行被上诉裁判的效力,其他上诉仅具有移审效力:对就所提出的某一或某些请求的裁判提起的上诉;对科处罚款的批示提起的上诉;对判处履行通过寄存或担保予以保证的金钱债务的批示提起的上诉;对命令取消任何登记的裁判提起的上诉;法官指定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即仅当上诉人于提起上诉的声请中请求赋予上诉中止效力,且在法官听取了被上诉人的意见后,法官确认立即执行裁判会对上诉人造成不可弥补或难以弥补的损失,才可依据此款赋予该上诉中止效力;法律明确赋予中止效力的上诉。
原则上,对实体问题所作裁判提起的上诉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然而,胜诉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出声请,请求仅赋予该等上诉移审效力:判决以被告签名的书面文书为基础;判决中命令进行拆卸、维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就抚养作出裁定、订定配偶须承担的家庭负担或判处作出对确保受害人的生活或居住属必需的损害赔偿;中止执行裁判可能对胜诉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败诉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听取其意见时声明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避免被上诉裁判的临时执行。胜诉当事人如欲提起仅赋予移审效力的声请,应于获得受理上诉批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提出,并同时请求制作副本,且指明除判决外尚应制作副本的文书。法院应在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后对声请作出裁判,对该裁判的异议只能在有关陈述中提出。倘若胜诉当事人不准备或未能获得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裁判的临时执行(在该执行未有司法裁判抵押作为担保时),则其可声请上诉人提供担保。该声请应于获得受理上诉批示的通知或获得驳回仅赋予上诉移审效力的声请的批示后的10日内提出。
3.陈述书的提交
上诉人获得受理上诉批示的通知后,应于法定期间内书面作出陈述,且陈述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产生对其不利的影响。
(1)上诉人的陈述义务。上诉人应于获得受理上诉批示的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陈述。如不作出陈述,则法官可立即裁定上诉弃置;被上诉人也必须于获得上诉人提交陈述书的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被上诉人依法声请扩大上诉标的,上诉人可于获得被上诉人提出该声请的通知后的20日内,就声请扩大的事宜作出答复。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那么首先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于获得另一方已提交陈述书的通知后,有权于20日内提出新陈述,但该陈述仅可就另一方的上诉依据提出异议。在就作出陈述所定的期间内,当事人有权在法院查阅卷宗。如果有多名上诉人或被上诉人,那么即使其由不同的律师代理,各人也均须于同一期间内作出陈述。办事处应采取措施,以便所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能于作出陈述的期间内查阅有关卷宗。如果为重新评价上诉标的而将其录制成视听资料,则以上期间均延长10日。
(2)上诉人陈述的内容。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各国和地区大多要求上诉书状在主要事实和理由上完整申明,因为如果不具明请求的依据与攻击防御方法,那么当事人就等于事实上放弃了不具明请求的依据与防御方法,放弃了该项请求下的隐藏内容。这样要求的好处是能有效防止上诉人采用埋伏证据突然袭击的方法。[14]为此,《法典》规定,如果上诉人就事实方面的裁判提出异议,则其必须在陈述书中列明以下内容,否则上诉将被驳回:其认为被上诉裁判中就事实认定的哪一具体部分不正确;根据放于卷宗内或放于卷宗内的记录中的哪一具体证据,会对上述事实事宜的具体部分作出与被上诉裁判不同的认定,此时,如果上诉人为了显示在审理证据方面出错而提出证据,而该证据已被录制成视听资料,则上诉人应指明以视听资料中的哪一部分作为依据,否则上诉将被驳回。以上规定适用于被上诉人依法请求扩大上诉范围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他方当事人须于其提交的上诉答辩状中指明以视听资料中的哪一部分否定上诉人的结论,法院也有权依职权作出调查。
上诉人在陈述书中还应以扼要的方式作出结论,并在结论中指出其请求变更或撤销裁判的依据。如果上诉涉及法律事宜,上诉人应在结论中指出以下几点:被上诉裁判违反的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构成被上诉裁判的法律依据应如何解释及适用;上诉人提出被上诉裁判在适用法律规定方面有误时,须指出其认为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果上诉人没有作出结论或结论内容有缺漏或含糊不清,或结论中未列明以上内容,那么应要求上诉人提交结论、补充结论内容或就其作出解释;上诉人如不予配合,则不予审理受影响的上诉部分。检察院因法律强制规定而提起上诉的,不适用以上规定。同时,法院须将上诉人提交结论或补正结论的情况通知他方当事人,以便他方当事人于10日期间内作出答复。与上诉人不同的是,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上诉理由书状的义务。
4.上诉的移送(www.xing528.com)
在此阶段,上诉仍在原审法院中进行。原审法院的办事处应就须与主案件卷宗分开上呈的上诉制作独立的上诉卷宗,并在该卷宗中附具相关文件及诉讼文书的证明,送交该院法官作出处理决定。
(1)将证据资料附入上诉卷宗。如果上诉必须与主案件卷宗分开并立即上呈,那么就必须制作独立的上诉卷宗。当事人应在其陈述书的结论部分指出其欲取得的诉讼文书的证明,以附入上诉卷宗;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出,则通知当事人指出该文书。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声请,初级法院均须将被上诉裁判及提起上诉的声请转录,有关费用由上诉人负担。此外,初级法院还须以叙述方式证明提出上诉声请的日期、被上诉裁判的通知日期或公布日期、受理上诉批示的通知日期及案件的利益值;如果中级法院认为欠缺审理上诉裁判的必须资料,可要求初级法院提供。
(2)附具文件于陈述中。当事人可将以下有关的嗣后文件附于其陈述中:当事人不可能于辩论终结前提交的文件;用作证明于提交诉辩书阶段后出现的事实的文件,或因嗣后出现的情况而致需要提交的文件;仅因第一审所作的审判而需要附具的文件。终审法院2003年4月30日第2/2003 号裁判认为,当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是以无法由法院主动提出证据方法为基础,或当事人有理由无法预料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时,才出现“仅因第一审所作的审判而需要附具文件”的情况。嗣后文件必须于法官开始检阅卷宗前附具,在此之前,也可附具律师、法学家或技术人员的意见书。从这一点来看,上诉过程中不允许当事人再任意提交其于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从整个上诉的过程及审理情况来看,澳门地区的上诉制度采续审制,即在上诉审中对事实的查明不再重新开始,但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及防御方法。[15]
(3)将上诉移送至上级法院。提交陈述书的期间结束后,办事处应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陈述及有关的证明或文件做成卷宗,全部送交法官处理。如果被上诉裁判没有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那么法官应作出相应的批示,此时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法官作出维持被上诉裁判的批示,且法官命令将其认为必需的证明附入上诉卷宗,并将该卷宗移送至上级法院;一种是法官作出改正被上诉裁判的批示,此时的被上诉人由胜诉当事人变成败诉当事人,则其可于获得改正批示通知后的10日内,声请上诉卷宗按当时的状况上呈,以便上级法院就两个相互对立的裁判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裁判。如果被上诉人行使该项权能,则其自声请时起即具有上诉人的身份。如果法官遗漏作出以上规定的批示,则上级法院的裁判书制作人应命令将卷宗下送,以便原审法院的法官作出相关的批示。
如果被上诉裁判审理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则法官无须作批示,只需将上诉卷宗移送至上级法院。上诉须连同被上诉裁判的副本移送至上级法院;如上诉人已就事实方面的裁判提出异议,且有关证据已录制成视听资料,则须与录制该视听资料的实质载体一同移送。如果上诉不立即上呈,则其后的步骤中止,直至上诉应上呈的时刻为止。
5.上诉的审前及审判阶段
在该阶段,上诉进入到中级法院,由裁判书制作人及助审法官进行审理。首先由裁判书制作人对上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判,而后由其进行审理上诉前的准备工作,最后由评议会对上诉标的进行审判。
(1)裁判书制作人及助审法官的权限。上级法院办事处收到有关卷宗后,会将卷宗分发给负责的法官。获得有关卷宗的法官即为裁判书的制作人,由他确保所有程序的进行,直至上诉程序结束。除了对拒绝接纳上诉及留置上诉的批示提起的声明异议由法院院长审理外,上诉的裁判及一般决定均由裁判书制作人作出。此外,根据《法典》第619 条第1 款的规定,裁判书制作人还有权命令采取其认为必需的措施,更正下级法院所指出的上诉类别,更正上诉于提起时获得的效力或为上诉上呈所定的制度,宣告诉讼程序中止等。
(2)裁判书制作人的初步审查及作出相关裁判。裁判书制作人收到办事处送交的有关卷宗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事项包括上诉类别是否恰当,已赋予上诉的效力应否维持,有无任何妨碍审理上诉标的的情况及应否通知当事人改正陈述中的结论等。具体情形如下:①如果裁判书制作人认为上诉类别不恰当,即应于10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然后作出裁判;上诉的后续步骤按裁定为恰当的上诉类别的程序进行。如果任一方当事人在其陈述中已提出该问题,则裁判书制作人须听取仍未有机会作出答复的他方当事人的陈述。②如果裁判书制作人认为应变更上诉的效力,即应根据上述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如任一方当事人在其陈述中已提出该问题,则适用上述规定。如果裁判书制作人裁定对仅获得移审效力的上诉应赋予中止效力,则只要上诉人提出声请,他就命令发出公函以中止有关执行;如果裁判书制作人裁定对获得中止效力的上诉应仅赋予移审效力,则只要被上诉人提出声请,裁判书制作人即须命令发出改正上诉效力的裁判,且须下送至初级法院。③如果上诉须连同本案卷宗上呈,但已分开上呈的,则裁判书制作人须要求将本案卷宗上呈,以便将已上呈的上诉卷宗附入本案卷宗;如果上诉应分开上呈,但已连同本案卷宗上呈的,则裁判书制作人须通知当事人指出需要附入上诉卷宗的文书,并将该等文书与陈述书一同做成上诉卷宗,而将主案件的卷宗下送至初级法院;如果上诉不应立即上呈,则将卷宗下送至初级法院,以便其于适当时刻上呈。④如果裁判书制作人认为上诉标的不可审理,则应于作出裁判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如该问题已由被上诉人在其陈述中提出,则裁判书制作人须听取仍未有机会作出答复的上诉人的陈述。事实上,向中级法院上诉的审理范围是较宽泛的,其范围包括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标的及提出的所有问题,甚至波及上诉人所提出的附随事项。[16]
如当事人认为自己因裁判书制作人的任何非单纯事务性批示而受损,则可声请将批示所涉及的事宜送予合议庭裁定;裁判书制作人经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将该事宜交由评议会裁判。当事人对裁判书制作人所作的批示也可以提出声明异议,该声明异议须于审理上诉的合议庭裁判中裁定,但基于所提出问题的性质而须立即裁判的除外。在此情况下,裁判书制作人应将卷宗送交评议会的其他法官检阅10日。然而,基于应裁判问题的性质或快捷审理的需要,裁判书制作人经助审法官同意后,可免除有关检阅,或命令向应参与审判的各法官递交对审理该问题属于重要的诉讼文书的副本以代替检阅。对该评议会的合议庭裁判可提起上诉,但该上诉应于最后上呈。中级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的第106/2001 号裁判中认为,有关的声明异议并不一定要附具说明理由,可仅要求就裁判书制作人的批示作出裁判。
(3)审理上诉标的前的准备工作。裁判书制作人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判后,如果其认为须裁判的问题简单,尤其因法院就该问题已具有统一及惯常的审理方法,或者认为上诉明显没有依据,则可以以简要方式审理上诉标的,即裁判书制作人可只参照已附具副本的先前裁判作出初端裁判。如不属于该情况,则审前准备工作的步骤为:①裁判书制作人先将卷宗送交2 名助审法官检阅,每人检阅的期间均为15日;基于须裁判问题的性质或快捷审判的需要,裁判书制作人经助审法官同意后,可免除有关检阅,或命令向应参与审判的各法官递交对审理上诉标的属重要的诉讼文书副本以代替检阅。②助审法官检阅后,有关卷宗再送交裁判书制作人处,由其于30日内进行检阅。③该步骤分为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裁判书制作人须于检阅后制作合议庭裁判书草案,并于作完后命令办事处将卷宗列入待审案件的次序表内,在就该上诉召开的审判前会议上,裁判书制作人须向参与审判的各法官递交合议庭裁判书草案的副本;但如须审理的问题复杂,裁判书制作人应于15日内制作备忘录而非裁判书草案,列明须作裁判的问题及解决该问题的建议,并扼要指出有关依据,且该备忘录的副本须分发予参与上诉审判的其他法官。
(4)对上诉标的的审判。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均以评议会的形式进行审判。评议会以内庭形式进行,不对外开放。评议会一般由3 名或5 名(在向终审法院提出统一司法见解的上诉中为5 名)法官组成,裁判书制作人、助审法官以及诉讼法律规定的实体均应参与评议会及听证。合议庭的确定裁判须按照多数决议作出,持有不同意见的法官应最后签名,并扼要指出其不同意的理由。该裁判以案件叙述部分开始,其中须扼要陈述在上诉中所裁判的问题,随后说明裁判的理由,最后作出裁判。
如前所述,在上诉审理中,比较常用的是取代上诉制度,将卷宗发回初级法院的废止上诉制度是较少适用的。从理论上讲,这种发回的做法会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影响程序的安定性。[17]因而这种以取代制度为主的上诉审理方式具有合理性。澳门地区未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条件,也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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