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诉缺乏上述的三个要件之一,则原审法院须驳回该上诉。对不受理平常上诉或留置上诉的批示(即上诉迟延上呈的批示,但当事人认为应立即上呈至上级法院),上诉人可自就该批示作出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具有审理该上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院长提出声明异议。对于该声明异议,学理上一般认为这是一种真正的上诉。
提出声明异议之人应向作出不受理平常上诉或留置上诉批示的法院办事处提交声明异议书,阐述支持上诉须予审理或须将上诉立即上呈的理由,并指明其拟附于声明异议书的资料。声明异议书须以附文方式附于案件卷宗内,且须立即提交给法官或裁判书制作人,以便其作出受理,或命令进行上诉,或维持原批示的裁判。如果法官作出的是受理上诉或命令立即进行上诉的裁判,则应将上诉人没有指出但被认为是必需的文书的证明并入主案件的卷宗;如果法官作出的是维持原批示的裁判,则应于该裁判中命令将其他必需文书的证明附入卷宗。同时,须通知他方当事人于10日期间内作出答复,且将各当事人及法院指出之文书的证明加入附文的卷宗内,并将附文送交上级法院。(www.xing528.com)
上级法院收到有关声明异议的卷宗后,应立即提交至该院院长处,由其于10日内裁定上诉应否获受理或上诉应否立即上呈。如果上级法院院长认为对声明异议未有充分的了解,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必需的解释或证明。该院长对此作出的裁判,须立即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此不得再提出争执。如果原审法院作出的是受理上诉或上诉立即上呈的裁判,则不妨碍审理上诉案件的上级法院裁定不受理上诉或上诉立即上呈。上级法院作出裁定后须将声明异议的卷宗下送,以便并入主案件的卷宗,下级法院的法官或裁判书制作人须按上级法院的裁判作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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