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港澳民事诉讼法:再审上诉、第三人反对上诉完整解读

港澳民事诉讼法:再审上诉、第三人反对上诉完整解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常上诉包括再审上诉及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的上诉。在平常上诉制度中,如双方当事人因败诉均已取得上诉资格,则可针对各自的败诉部分提出上诉。

港澳民事诉讼法:再审上诉、第三人反对上诉完整解读

为方便研究,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上诉进行了以下几种分类,其中第一种作为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为《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所采纳,并以此为标准设定“上诉”一章的条文。

1.平常上诉及非常上诉

区分这二者的标准是上诉所针对的裁判是否已确定。根据《法典》的规定,裁判被视为确定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或是当事人对裁判不能提起平常上诉;或是当事人不能按该《法典》第571 条及第572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即既不能在遇到导致判决无效的五种情形[5]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也不能就判决中任何含糊或多义的地方要求法院作出解释,或者就诉讼费用及罚款要求法院纠正判决。在裁判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平常上诉,平常上诉包括以下三种:向中级法院提出的平常上诉、向终审法院提出的平常上诉及因统一司法见解向终审法院提出扩大审判范围的上诉。在裁判已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非常上诉。非常上诉包括再审上诉及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的上诉。平常上诉所采用的是重新审理的上诉模式,上诉当事人不得在上诉审中陈述新的事实,也不得变更请求或诉因。终审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的第5/2001 号裁判指出,司法上诉的一般原则旨在变更被上诉的裁判,而非就下级法院没有审理过的事实事宜作出新的裁判,但须依职权进行审理的除外。

2.废止上诉、取代上诉及中间上诉(www.xing528.com)

根据上诉的不同目的,可以将上诉分为废止上诉、取代上诉及中间上诉。在澳门的民事上诉制度中,无论是向中级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诉还是向终审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诉,均以取代上诉制度为主导。废止上诉,又称纯粹的废止上诉,即上级法院如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只能撤销、废止被上诉的裁判,并将卷宗送回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例如《法典》第629 条第4 款规定,如果卷宗内未载有第1 款第a 项所指的容许重新审理事实事宜的所有证据资料,且中级法院认为就某些事实事宜所作的裁判内容有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或认为有必要扩大有关事实事宜的范围,则中级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撤销第一审裁判。这一制度类似于我国内地的发回重审制度。取代上诉是指上诉法院如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则可直接作出裁判,以取代原审裁判。又如,《法典》第629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当就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所依据的所有证据资料均载于有关卷宗,或已将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录制成视听资料时,当事人依据该《法典》第599 条的规定对根据该等资料作出的裁判提出争执,中级法院得变更初级法院就事实事宜所作的裁判。这一制度类似于我国内地的直接改判制度。中间上诉亦称折中性的废止上诉,在该制度中,上诉法院如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则废止原审裁判,命令被上诉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并订出在重新裁判中应审理的内容(特别是法律问题)。纯粹的废止上诉与折中性的废止上诉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在废止原审裁判,发回被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的同时,上诉法院须同时订出下级法院在重新裁判中应审理的内容。以《法典》第650 条为例,如终审法院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范围可予扩大且应予扩大,以便说明在法律方面裁判的理由,或认为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方面出现矛盾,以致不可能作出法律方面的裁判,则终审法院应命令在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且终审法院须立即订立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制度,此为中间上诉制度;如因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认定事实出现矛盾使得终审法院不能立即订立适用的法律制度,则终审法院只需命令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有关案件,此为纯粹的废止上诉制度。

3.独立上诉及附带上诉

这是当双方当事人均败诉时根据其反应所作的分类。该分类仅适用于平常上诉制度,对非常上诉制度不适用。在平常上诉制度中,如双方当事人因败诉均已取得上诉资格,则可针对各自的败诉部分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起诉,都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按法定程序提出上诉,则为独立上诉;如果当事人虽不认同原审裁判,但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上诉,自己也可接纳该裁判,然而在另一方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情形下,为防止自己损失而提出的上诉则为附带上诉。附带上诉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规定,它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程序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项价值功能。一般来说,提起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包括: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应于法定期间内提起;不得再为附带上诉;遵守法定程式[6]在澳门,附带上诉须于法院就受理另一方当事人上诉之批示作出通知后的10日内提起。凡符合提起独立上诉的条件者,也具备提起附带上诉的资格,除非其明示声明不提起附带上诉,否则即使其曾舍弃上诉权、明示或默示接纳裁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对裁判提起上诉,则前者也可提起附带上诉。附带上诉的效力从属于独立上诉,如果提出独立上诉的当事人撤回上诉或其上诉不产生效力,或法院不审理该上诉,则附带上诉失效,所有诉讼费用由独立上诉人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独立上诉,则每一上诉相互独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