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事实的辩论终结后,合议庭须开会以作出裁判。事实的裁判须以合议庭裁判的方式作出,由独任法官负责审判时,须通过批示作出。事实裁判的法官需遵守完全参与原则,即只有曾参与辩论及审判听证作出所有调查及辩论行为的法官,方得参与对事实的裁判。如果事实问题应由合议庭审理但却由独任庭进行审理,必须撤销有关裁判。对法院就异议所作的裁判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对事实的辩论终结后,合议庭须开会以作出裁判。如认为尚有未充分了解的问题,合议庭得听取其欲听取之人的陈述或命令采取必需的措施。
事实的裁判须以合议庭裁判的方式作出,由独任法官负责审判时,须通过批示作出。事实裁判的法官需遵守完全参与原则,即只有曾参与辩论及审判听证作出所有调查及辩论行为的法官,方得参与对事实的裁判。《法典》第557 条第2 款和第3 款对完全参与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2 款明确指出,如任何法官于辩论及审判期间死亡或长期不能参与,则先前所作的行为须重新作出;如属暂时不能参与,则中断听证一段必要期间,但有关情况显示重新作出先前所作行为属较适宜者除外;对决定中断听证或重新作出行为的裁判不得提起上诉,但该裁判由应主持继续进行听证的法官或主持新听证的法官以附有理由说明的批示作出。第3 款指出,被调任、任用于更高职级或退休的法官,应先完成有关审判;但属强迫退休或因无能力担任有关职务而须退休者,或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依据上款规定重新作出先前所作行为属较适宜者,均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裁判以多数票决定,而合议庭裁判书由主持合议庭的法官缮写。主持合议庭的法官负责宣读合议庭的裁判。随后,代理律师得查阅该裁判书。如果事实问题应由合议庭审理但却由独任庭进行审理,必须撤销有关裁判。学界认为,对于此情形如果未能适时提出争辩,那么有关无效将得以补正。[16](www.xing528.com)
任何律师得于查阅后,对裁判内容的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或欠缺依据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法院须重新开会以便就异议作出裁判。对法院就异议所作的裁判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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