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的准备,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出适当之处理,目的在于为诉讼程序顺利进入正式审判程序或者终结诉讼程序。[14]诉讼程序的准备阶段旨在进行以下行为:
1.试行调解程序
试行调解程序的启动途径有以下两种:(1)如果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处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启动。(2)如果法官认为宜试行调解者可依职权启动试行调解程序。此时应当于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结束后15日内,或在法官指定的弥补或补正有关材料的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进行调解。案件的试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院须通知当事人亲自到场或由具有和解特别权限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到场。在调解时,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行使处分权利,相互作出必要的让步。法院保障当事人双方行使处分权。[15]如果试行调解成功,诉讼程序终结;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清理批示(www.xing528.com)
清理批示,是指试行调解后或者无进行此措施时,法官在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结束后或法官指定的弥补或补正有关材料的期间届满20日后,可以作出案件必须开庭的批示。
清理批示的作用主要在于说明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实际上相当于法官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清理批示只是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才作出,而不是必须作出,法官也可视情况不作出清理批示。一旦作出清理批示即意味着开庭审理的必然性。清理批示包括以下两种:(1)审理由当事人提出的延诉抗辩及诉讼上的无效,或根据卷宗所载资料应依职权审理的延诉抗辩及诉讼上的无效。(2)立即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只要诉讼程序的状况容许,则无须更多证据便可审理全部或部分请求或任何永久抗辩。
在清理批示中,对于旨在维护占有的诉讼,如被告仅声请其拥有所有权而不对原告的占有提出争执,且立即审理所有权拥有问题属于不可能的,法官须在清理批示中命令维持或返还占有,但这不影响将所有权拥有事实留待最后裁判。如诉讼程序必须继续进行,由办事处负责将清理批示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不作出清理批示时,办事处须将筛选事实的批示或将对声明异议作出裁判的批示通知当事人,以便其于15日内声请采取证明措施,更改在诉辩书状中所提出的与证据有关的声请,或声请将辩论及审判的听证录制成视听资料。这一期间届满时,在考虑辩论及审判听证前进行的调查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后,法官立即指定辩论及审判听证的日期。如果没有作出清理批示,亦未有筛选事实,则由法官而不是办事处命令作出上款所指的通知。清理批示一旦作出,即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准备阶段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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