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的反驳
原告的反驳,是指在被告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后,原告有权进行答辩及防御。原告提出反驳时一般作出下列行为:(1)如在答辩中提出抗辩,则仅就该事实对答辩作出答复。(2)就反诉的事实作出一切防御。(3)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就被告陈述的创设权利的事实提出争执,以及就被告所援引的权利陈述障碍事实及消灭事实。由此可见,只有被告答辩并在答辩中提出抗辩或提出反诉请求时,原告才可以提出反驳。为此,如果被告仅仅通过争执进行答辩,那么原告不得提交反驳;即使可以提出反驳,原告也不得利用这一诉辩书状对被告在以争执作为防御的答辩中所陈述的事实进行答复。
如果被告在答辩中限于提交文件,那么只要该文件的提交视同以抗辩提出争执,那么原告就可以进行反驳。原告的反驳应于15日内提出,该期间自获得通知或视作获得通知被告提出答辩之日起算;如有反诉或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则该期间为30日。原告如果不提交反驳或在该书状中对被告在答辩中阐述的新事实不作争执,将产生视同原告承认该等事实,亦即获得证明的效果。
简易程序不存在原告的反驳,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或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原告可以对答辩提出答复。(www.xing528.com)
2.被告的再答辩
被告的再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反驳或被告就其提起的反诉招致原告的答辩所进行的再一次的答辩防御。被告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提出再答辩:(1)原告作出反驳,且在反驳中改变请求或诉因。(2)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曾就反诉提出抗辩,则被告得通过再答辩就有关改变的事实作出答复,或就针对反诉所作的抗辩作出防御。为此,如果没有原告的反驳,也就没有被告的再答辩。在上述情况出现时,被告的再答辩只能针对变更事实发表意见以及就针对反诉所作的抗辩进行防御。被告的再答辩应于15日内提出,该期间自获得通知或视作获得通知原告提出反驳之日起算。
反驳及再答辩是原告与被告完成一轮起诉与答辩过程后的再一次诉辩过程。该程序的设置表面上看似乎延长了开庭前的准备过程,实际上它有利于法庭归结诉讼两造的争论焦点所在,查明事实,在客观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反驳及再答辩还具有表明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所持立场的作用。如果当事人不提交反驳及再答辩的任何书状,或就他方当事人在前一诉辩书状中陈述的新事实不提出争执,则视为已承认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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