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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 |,特别行为解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唤,是指告知被告有人对其提起诉讼并召唤其参与诉讼以作出防御的行为。如被传唤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且赋予其接收传唤的特别权限的,亦可向该诉讼代理人作出传唤,但有关授权书须于传唤前4年内作出。对一般事项,对待决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作出通知,可向其诉讼代理人作出;如有关通知旨在召唤当事人亲自作出行为,则除通知其诉讼代理人外,还须向当事人本人邮寄挂号通知书。

港澳民事诉讼法 |,特别行为解读

1.文件的分发

文件的分发制度是关于法院对各种司法业务的具体分配和安排的制度。分发的目的在于对各法庭或裁判书制作人的工作量进行平均分配。[6]由于法院的工作大多表现为文件的形式,所以以文件的分发方式作为业务的分配方式不仅可行,而且通过随机分配的方式来确定审理案件的法官,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2.传唤

传唤和通知是法院传召某人到法院以作出某种诉讼行为或告知某一事实的方法。传唤,是指告知被告有人对其提起诉讼并召唤其参与诉讼以作出防御的行为。该方法还适用于首次召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诉讼的情形。

在传唤对象上,一般应当直接向作出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个人作出传唤,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会出现一些变通,如《法典》第176 条对某些人的传唤或通知有以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不确定人、已获指定保佐人的失踪人或不能作出行为的人、法人以及独立财产作出传唤或通知时,须向其代理人作出传唤的;由多于一人负责代理时,即使为共同代理,传唤或通知其中一人即可;对法人的传唤或通知,只要向在其住所或行政管理机关惯常运作地点的任何雇员作出时,视为向法人本身作出。

传唤的具体方法有两种:即向本人传唤和公示传唤。所谓向本人传唤,是指直接与被传唤人取得联系,包括邮递传唤和司法人员直接将文件交付给被传唤人本人的传唤。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负责向被传唤人转达传唤内容的人所作的传唤等同于向被传唤人本人作出,除有完全反证外,推定被传唤人已适时知悉传唤。如被传唤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且赋予其接收传唤的特别权限的,亦可向该诉讼代理人作出传唤,但有关授权书须于传唤前4年内作出。所谓公示传唤,是指在被传唤人下落不明或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或登报的方式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的内容包括:(1)起诉状副本及附于起诉状的文件的副本,同时还应以适当的方法告知其参与副本所指的诉讼以及审理有关诉讼的法院;(2)如案件已经分发,同时还需要指出审理该诉讼的法庭;(3)传唤时还需要向被传唤人指明其可作出防御的期间,是否需要诉讼代理人以及不到庭可能引致的后果。(www.xing528.com)

在传唤方式上,以邮递方式传唤的具体内容如下:(1)以邮递方式传唤须向被传唤人邮寄附有收件回执且经官方核准的挂号信,而收件地址须为其居所或工作的地方;如被传唤人为法人,则收件地址为其住所或其行政管理机关惯常运作的地点。(2)传唤自然人时,收件回执经签名后,得将信件交予被传唤人,或交予声明能将信件迅速转交被传唤人的且在其居所或工作地方的任何人。(3)将收件回执交予收件人签名前,邮政部门的送件人须先识别被传唤人或接收信件的第三人的身份,并记录可识别其身份的任何官方文件所载的资料。(4)如将信件交予第三人,邮政部门的送件人须明确提醒该人有义务迅速将信件转交被传唤人。(5)如未能送交信件,则留下通知予被传唤人,指明发出该信件的法院及有关的诉讼程序,并注明未能送交的理由以及存放该信件的邮局;该信件将存于邮局8日,以备被传唤人领取。(6)如被传唤人或第2 项所指的人拒绝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拒绝接收信件,邮政部门的送件人须于送回信件前就该事件作出注记;在此情况下,须依据《法典》第186 条的规定进行传唤。

如未能以邮递方式传唤的,则由司法人员直接接触被传唤人本人以作出传唤;传唤时须将传唤文件以及载有该条所指事项的通知书交予被传唤人,并作成传唤证明交予被传唤人签名。如被传唤人拒绝在传唤证明上签名或拒绝接收起诉状副本,则司法人员告知其可前往办事处领取该副本,并将该情形载于传唤证明内。遇有以上情况,司法人员尚须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信中指明该人可前往办事处领取起诉状副本。

如果被传唤人下落不明,则作公示传唤,但须事先查明其在澳门的最后居所。公示传唤须通过张贴告示及刊登公告进行,同时以推定被传唤人所使用的正式语言做成有关告示及公告。如不能推定被传唤人使用何种语言,或该人所使用的语言非为正式语言,则须使用两种正式语言。该传唤须张贴三份告示,分别张贴于法院内、被传唤人在澳门的最后居所的门上以及有关市政厅大楼内。公告须视实际情况,在澳门报章中最多人阅读的其中一份中文报章或一份葡文报章上连续刊登两次,或者在该两份报章上连续刊登两次。对于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及所有重要性较低且法官认为可免除刊登公告的案件,可不刊登公告。

3.通知

在待决程序中所发出的通知是指与诉讼有关的通知,这些通知的内容可能涉及除需要进行传唤外的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一切事项。对一般事项,对待决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作出通知,可向其诉讼代理人作出;如有关通知旨在召唤当事人亲自作出行为,则除通知其诉讼代理人外,还须向当事人本人邮寄挂号通知书。

此外,除任何案件的终局裁判外,其他可导致上诉的裁判,亦须通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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