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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中的物证规定及其作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民法典》和《法典》之中没有明文规定物证,而是将其作为勘验的对象加以规定。所谓物证的概念通常与勘验这种证据调查方法联系在一起,并不直接规定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这种立法的优点十分显著,物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经过鉴定才起证据作用。

港澳民事诉讼法中的物证规定及其作用

《澳门民法典》和《法典》之中没有明文规定物证,而是将其作为勘验的对象加以规定。有学者认为,“从《法典》第441 条‘动产或不动产之提交’来看,是承认动产或不动产可以作为证据的”[8]。也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物’只在其成为勘验或鉴定对象时,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9]

澳门法律大陆法系,而“物”在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只是以证据方法出现,一般不作为证据种类。所谓物证的概念通常与勘验这种证据调查方法联系在一起,并不直接规定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这种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物”本身如果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有时很难直接作为证明案件的“证据”,而辅之以“勘验”或“鉴定”等方法调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10]《法典》也是从勘验的角度将动产或不动产这类物作为一种证据方法的。例如,《法典》第513 条规定:如法院认为适宜,得主动或应当事人之声请,对物进行检验,以澄清对案件之审判属重要之任何事实。这种立法的优点十分显著,物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经过鉴定才起证据作用。如不进行鉴定,物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物作为一种勘验的对象,使这种证据方法成为特定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在实务中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定义务与不利的后果性负担通过一种程序上的装置再现出来,充分显示了证据的程序功能的实效。

【注释】

[1]李淑华:《民事诉讼法入门》,冯文庄译,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134 页。

[2]程春华、廖荣兴:《大陆与澳门民事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第1 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 页。

[3]李淑华:《民事诉讼法入门》,冯文庄译,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134 页。

[4][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 页。(www.xing528.com)

[5]何家弘:《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5 页。

[6]米也天:《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 页。

[7]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 页。

[8]董少谋:《大陆与澳门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比较与评价》,http://www.chinalawedu.com,下载日期:2009年7月22日。

[9]程春华、廖荣兴:《大陆与澳门民事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第1 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 页。

[10]田平安:《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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